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重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范宝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范宝峰所获的12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范宝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 三、被告人范宝峰所获的10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子国 审 判 员 王成金 代理审判员 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艾 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