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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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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弓传勇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09年至2013年,弓传勇在范县某乡某村建设畜牧� F诩洌吕玫H畏断匦竽辆志殖さ闹拔裰悖灿霉�29.5745万元;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和“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区域项目领导小组成

2009年至2013年,弓传勇在范县某乡某村建设畜牧场。期间,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9.5745万元;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和“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区域项目领导小组成员、范县区域项目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套取国家资金489.971万元(世行贷款199.971万元、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资金共计290万元),均用于畜牧场建设。后经公诉机关委托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畜牧场资产评估价值为545.7495万元。

(一)挪用公款罪

1、2009年12月11日,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从范县畜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所地租款6.16万元;

2、2009年12月25日,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从畜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围墙款6.7万元;

3、2009年12月25日,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从畜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场地面硬化款5.65万元;

4、2009年12月28日、12月30日,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从畜牧局账户中分别支出建设畜牧场金属网购置款3万元、4.5645万元,合计为7.5645万元;

5、2010年5月28日,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从畜牧局账户支出建设畜牧场场地平整款3.5万元。

另查明,2012年12月29日,弓传勇将支付畜牧场的地租款及围墙、硬化地面建设费共计18.51万元通过其开拓者合作社转账偿还范县畜牧局。案发后,其亲属于2014年8月26日将支付畜牧场的金属网购置费、场地平整费共计11.0645万元退还,上交于公诉机关。

(二)滥用职权罪

1、2009年,弓传勇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及“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区域项目领导小组成员、项目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虚假材料,在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以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并使该合作社顺利通过审查验收,获取世行贷款项目资金199.971万元。

2、弓传勇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2010年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0年4月,弓传勇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虚假材料,将欢腾合作社申报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和财政资金项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使该项目通过验收,共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弓传勇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范县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秸秆养畜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0年7月,弓传勇明知欢腾公司不符合申报秸秆养畜项目的条件的情况下,伪造公司申报材料,将范县欢腾公司申报为河南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的实施单位,获得项目资金140万元。

4、弓传勇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河南省2012年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2年8月,弓传勇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申报材料,使范县欢腾合作社成功申报为河南省2012年千万吨奶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等手续,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5、弓传勇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河南省2013年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弓传勇明知范县开拓者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项目申报材料,使开拓者合作社成功申报为河南省2013年千万吨奶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等手续,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成立:被告人弓传勇的户籍证明,中共范县委员会范文(2007)31号文件,辨认笔录,证明,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范编办(2002)1号文件,张某甲出具的情况说明,范县畜牧局、范县财政局联合行文申报资金项目的请示,发票,收据,进账单、中国农行记账凭证,范县欢腾合作社注册档案资料复印件,范县开拓者合作社注册档案资料复印件、账户明细,范县欢腾牧业有限公司注册档案资料复印件、账户明细,工程验收表、移交表,财政资金工程预算汇总表、决算汇总表,报账提款申请单、资金拨付台账,项目资金开工实施审批表、工程拨款申请书阶段性验收报告、合同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范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支出凭证、报账汇总表、中国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范县畜牧局对范县会计核算中心的申请,记账凭证,河南省中州有限公司河南中评报字(2015)第D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人王某甲、赵某甲、王某乙、姚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胡某甲、孟某、赵某乙、丁某某、路某某、崔某甲、魏某某、牛某、张某乙、董某甲、岳某某、曹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崔某乙、胡某乙、孙某某、张某丙、陈某某、林某某、董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弓传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传勇身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从畜牧局账户中支出18.51万元,用于支付畜牧场地租款和围墙、地面硬化建设,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弓传勇贪污11.0645万元,经查,该涉案资金均用于畜牧场金属网购置和平整土地建设,无论从犯罪的动机上还是犯罪的手段上,与挪用公款中的用于支付地租和围墙、地面硬化款属同一性质,对11.0645万元应并入挪用公款罪数额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弓传勇挪用的数额共计为29.5745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弓传勇犯贪污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关于不构成贪污罪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弓传勇身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和“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区域项目领导小组成员、项目办公室主任,有对2009年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2010年范县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2011年范县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秸秆养畜项目)及2012年、2013年河南省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的职责,其滥用上述职权,套取国家资金489.971万元,用于自己非法设立的公司、合作社的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对辩护人关于滥用职权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弓传勇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弓传勇对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退还18.51万元,案发后其亲属帮助退还11.0645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弓传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弓传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秀丽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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