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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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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怀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8、被害人刘某丙陈述:2012年天热的一天,我听王某甲说他有个公安局的朋友花4000元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我就想给我儿子刘某乙和我爱人的侄子吴新军办理驾驶证。当时村里的很多人都想办个证。过了几天,王某甲通

8、被害人刘某丙陈述:2012年天热的一天,我听王某甲说他有个公安局的朋友花4000元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我就想给我儿子刘某乙和我爱人的侄子吴新军办理驾驶证。当时村里的很多人都想办个证。过了几天,王某甲通过我们说带着钱和办证的手续一起过来。当天上午我们就带着8000元钱和办证相关手续和我们村的王某丙、刘保勇等五六个人一起到鹤壁新区一个饭店和张怀金见了面,当天张怀金穿了警服,他说话有点结巴,他当时大包大揽的说拿了钱几天就能把证拿过来,我当时就把8000元钱和办证的手续给了他,我们一块来的几个人也都把钱和手续给了张怀金,我们请他吃完饭就走了。过了三四个月后,王某甲把证给我们捎回老家了。过了没多久,我听说别人用时被查住说是假证。后来我给王某甲联系,王某甲问张怀金,说这些证还没上系统,停一段就好了,结果一直没法用。2013年年底,王某甲退给我2900元,说是张怀金退的钱,剩的1100元随后再退。

9、被害人张某乙陈述:我和朋友喝酒时认识了张怀金,当时他穿着一身警服,自称是交警队的,能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2011年年底我带着张某戊给了他2800元办C证,我内侄余海航给了他4000元办B证,席清章给了他4000元办B证。2012年7月张怀金把驾驶证给了他们。2013年6月张怀金说还有一批名额,就这样我朋友栗连超、张某丙、谢某某、张某丁、岳帮智、郑保清、儿子张文哲、妹夫李科都是通过我联系上张怀金,他们是自己去找张怀金办证,交的钱数3500元至3800元,张怀金给他们办的驾驶证都是假的。

10、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2年8月份,我听张某乙说他认识一个公安局的人可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张某乙就把“张警官”的电话给了我,让我和张某戊一起去找这个人办证,之前张某乙说每人办证费用3500元。于是我俩来到淇滨区福田小区附近见了张警官,我们一起吃饭时就分别将钱给了这个人,吃完饭我们就走了。停了几天谢某某也想通过他办驾驶证,于是我给他打电话问能办不能,他说能,谢某某就去驾校将交的费用要回来。半个月后张某乙打电话说驾照办好了让我们来新区领证,于是我和谢某某一起到淇滨区福源小区南门口将钱给了对方,将我的驾驶证领走了,停了两个月,我发现驾驶证是假的。

11、被害人张某丁陈述:2012年4月我听张某乙说他认识一个公安局的人可以不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张某乙把“老张”的联系电话给了我,我给“老张”联系上后在鹤壁市公安局家属院东门交给他3400元钱。停了20天左右他让我到鹤壁市公安局家属院东门把驾驶证给了我,后来我去查询发现这个驾驶证是假的。

1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2012年9月我听张某丙说他认识一个张怀金的人能办公安内部的驾驶证,光交钱不用考试就能拿证。2012年9月10日下午6点多张某丙领着我到淇滨区福源小区南门往东一个彩票站门口见到了张怀金,当时张怀金身穿蓝色的短袖警服,说话结巴,张某丙拿着我的3800元给了张怀金,张怀金说9月20日证就能办好。2012年11月份,张某丙打电话让我去他家,他给了我一个驾驶证,名字打成谢钦玉了,我到白寺派出所查了一下这是个假证。

13、被害人张某戊陈述:2012年9月份,我大哥张某乙说他认识一个张怀金的人能办公安内部的驾驶证,光交钱不用考试就能拿到,我姐夫和侄子知道这件事后,就让我把钱给张怀金为他俩办驾驶证。2012年9月份下午6点多,张某乙让我和大哥一个亲戚、张某丙到事先约好的淇滨区福源小区南门往东一个彩票站门口见了张怀金,我把我姐夫和侄子的7000元办证的钱给了张怀金,我大哥的亲戚和张某丙也把钱给了张怀金,2013年我姐夫对我说驾驶证是假的。

14、被害人覃某某陈述:2012年7月,我听张某乙的儿子张文哲说他爸有个熟人在鹤壁市车管所上班,能不用考试就办出来机动车驾驶证,我问得花多少钱,张文哲说3500元,我就和张文哲一起来到开发区,在华山路北头福源小区门口一个彩票门市门口见到那个男子,那个男子穿一身警服,说话结巴,他问钱拿来没有,我说拿来了,就把钱和我的个人资料交给他。过了不到一个月,他就把证给张某乙了,我拿到驾驶证后到车管所去查,人家说我的驾驶证是假的。

15、证人关某某证言:我和张怀金是同居关系,他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说话结巴。我见他经常穿警服,不过没有警衔和警号。平时他帮人家在濮阳办理驾驶证,中间可能挣些钱,我没听他说过在鹤壁办证的事。我见过他拿着信封,信封里装着个人身份信息和照片。和张怀金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听他说过名字叫吴二贵的人。

16、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内黄县垒城乡李七级村人,2009年来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小庄菜市场卖调料,我没有听说过有名字叫吴二贵的人在小庄市场做调料生意。

17、证人苏某某证言:我籍贯是安阳市内黄县高堤乡,2013年4月份来到小庄市场卖调料,我没听说过一个叫吴二贵的内黄人在小庄市场做调料生意,我也从来没有听内黄的老乡说过一个叫吴二贵的人。

18、辩认笔录。证实刘某丙、张某丙、张某乙辩认出张怀金的情况。

19、扣押物品清单。

20、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经走访山城区小庄菜市场内经营调味品商铺的内黄籍店主,均未听说一名叫“吴二贵”的男子存在,经查询河南省人口信息网及全国人口信息网,均未发现符合张怀金所述“吴二贵”的男子户籍信息。

21、鹤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考试中心证明。证实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未发现刘某甲等41人办证信息,单位正式在编民警、协警、文职人员及临时帮忙人员中均未有名叫张怀金的人存在。

22、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5月17日14时许张怀金被抓获。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怀金辩解其没有诈骗。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金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怀金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怀金案发前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怀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伟

审 判 员  朱晨曦

人民陪审员  郭 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伟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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