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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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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涛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8、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鹤壁民生理财公司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19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本金总计14433000元,已兑付本金6737000元,未兑付本金7696000元。民生理财资金去向转安阳金额2087692.92元;个人消费890316.37

8、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鹤壁民生理财公司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19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本金总计14433000元,已兑付本金6737000元,未兑付本金7696000元。民生理财资金去向转安阳金额2087692.92元;个人消费890316.37元,另有3213674.51元去向不明。

9、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鹤壁民生理财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中部分的资金流向情况。

10、安阳民生节能公司融资登记本。证明被告人郑永涛曾在安阳市非法集资。

11、委托投资理财合同、承诺函、委托鹤壁民生理财公司统一借据。证实鹤壁民生理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金额。

12、安阳民生节能公司与鹤壁民生理财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相关文书。证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郑永涛及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等相关情况。两公司的场地均系租赁场地。

13、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鹤壁民生理财公司物品情况。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永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扩大生产规模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集资后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永涛及其辩护人认为,郑永涛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永涛集资后集资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该情形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郑永涛及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郑永涛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本院认为,鹤壁民生理财公司系被告人郑永涛为非法集资而设立,且在公司设立后以非法集资为其主要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郑永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永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永涛非法所得财物;扣押的财产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伟

审 判 员  王尊贤

人民陪审员  郭 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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