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撤销洛龙区法院(2013)洛龙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毛阳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毛阳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千元)。 三、被告人毛渊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袁世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凌 代审 判员 李伟强 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