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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宏彬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宏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孙某某、赵某、张某某、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刑事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宏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孙某某、赵某、张某某、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宋宏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宏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宏彬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宏彬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  段 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志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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