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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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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5、被告人周××供述:2013年11月5日11点左右,我接到我父亲周某某的电话说派出所的人到我家了,还录像,让我过去看看。我当时骑着电动车过去以后,看到确山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的警用桑塔纳车头朝北停在我娘家门前

5、被告人周××供述:2013年11月5日11点左右,我接到我父亲周某某的电话说派出所的人到我家了,还录像,让我过去看看。我当时骑着电动车过去以后,看到确山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的警用桑塔纳车头朝北停在我娘家门前,双河派出所的尚所长和一个双河派出所的高个警察,他两个都穿着警服,还有一个瘦瘦的年轻孩拿着数码相机在那里。我走到跟前听到他们在同我爸和我妈说事情。当时派出所的说是给我爸办理一个《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这之前派出所怎么办的我不知道,我到家后还问派出所的人要过来看了,当时我看了以后,不让我爸签字。然后派出所的人要走,我爸说事不说清楚不能走,然后我就上去拉着派出所的民警开的警车的车门了,我爸和我妈堵在警车尾部了。派出所的民警下车把车一锁就要走。我们当时看他们要走,我们就不堵车了,走到派出所的人身边了,当时那个瘦瘦的年轻孩拿着相机又要录像,我就上去不让那个年轻孩录像了,还照这个年轻孩的前胸推了几下。那个和尚所长一起来的个子高高的警察说让尚所长拿手机继续录,尚所长刚把手机掏出来,我爸周某某上去就去夺,我也上去给我爸帮忙把尚所长的手机夺了过来。把手机夺过来以后,尚所长还问我爸要,当时我爸不给,还说:“你还要手机呢,我给你砸了。”,然后我爸又把尚所长手里的几张纸夺了过来,后来尚所长他们要走,我爸把手机和那几张纸又还给他了。

6、检查笔录与照片证实了被害人尚连成、陈某某的受伤情况。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与光盘证实,确山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李某乙、尚连成、双河镇政府巡防队员陈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在双河镇双河村周庄周某某家执行公务时的现场录像视频。

8、谅解书证实了被害人陈某某、尚连成对被告人周××表示谅解的情况。

9、户籍证明与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周××的身份及被抓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丽珺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赵 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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