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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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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7、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8月23日上午10点多,我给婆婆刘某乙打电话找电动车,我婆婆说张××和张某某在山上打架了。我到山上现场看到张××和刘某乙在地上躺着,张××头上流血了,刘某乙在地上躺着,脸上有抓痕

7、证人王某某证实:2014年8月23日上午10点多,我给婆婆刘某乙打电话找电动车,我婆婆说张××和张某某在山上打架了。我到山上现场看到张××和刘某乙在地上躺着,张××头上流血了,刘某乙在地上躺着,脸上有抓痕。我打电话110报警,又打120。刘某乙说地上是打架的棍,我把小木棍拿走了,后来交给派出所了。

8、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8月23日上午9点多钟的时候(详细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喊着我妈去山上看看黑土的情况,我家的黑土山被有个老板叫小庄的人买下了,具体叫啥名字我不清楚了,我们到山上找到老板了,老板说:这黑土山是张某某的,怎么会是你的,张某某叫黑土山卖给俺了。我和我母亲刘某乙就不愿意了,明明是俺家的山,你怎么和单独和张某某说好了哩。没有多大会,我哥张某某和我吵了起来,我们吵了几句,我哥张某某走了,过来一小会我哥张某某过来了,我嫂子刘爱莲和刘爱莲的哥哥刘某甲(音)一块过来了,开始和我吵架,我哥张某某从旁边过来,脱下衣服要和我打架,我妈把我拉在她身边,张某某用脚照我的身上跺,没有跺住我,我躲在一边了,这时候在旁边的我嫂子用棍照我的腰上夯了一棍,我哥张某某过来用手抓住我的衣领用拳头照我的头上乱夯,我记不清夯我有多少下了,我也用拳头照着张某某的身上乱打乱夯,我也记不清照着张某某的身上夯了有多少下了,在旁边的我嫂子刘爱莲用棍照着我的左腿又夯了一棍,后来我才知道我兜里的手机也被刘爱莲夯烂了,在一边的我哥张某某小孩舅刘某甲(音),用手中的镰刀夯我,照我身上夯了有多少下,我也记不清了,我晕晕乎乎的,我嫂子刘爱莲打了我以后,刘爱莲过去和我母亲厮打起来,刘爱莲把我母亲甩倒在地上,这时候刘某甲和我哥张某某还在打我,刘爱莲又过来打我,张某某和刘某甲、刘爱莲一块上来打我。张某某和刘某甲从地上起石头和土坷垃照我的身上乱砸。我晕倒在地上了,我掏出手机报警,一看手机被夯烂了。后来我不知道谁报警的。

9、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4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张某某的右手损伤致右侧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10、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张××表示谅解。

11、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张××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民

审 判 员  贾新生

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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