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9、血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及其亲属户籍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9、血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及其亲属户籍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肇事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