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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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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伤害、放火一案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案发前经常向其母刘某某说要打其姐夫黄某甲,2014年12月9日10时许,吴甲打电话说吴某到其家中把黄某乙打了,刘某某和丈夫吴某某立即赶到郑州吴甲家中,发现吴甲家里没人,楼道门口被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案发前经常向其母刘某某说要打其姐夫黄某甲,2014年12月9日10时许,吴甲打电话说吴某到其家中把黄某乙打了,刘某某和丈夫吴某某立即赶到郑州吴甲家中,发现吴甲家里没人,楼道门口被烧黑,后得知黄某乙在医院治疗的经过;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有所好转,后在打工期间病情复发并对家人进行打骂等事实;

5、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9日9时30分许,吴某进入吴甲家中后开始殴打黄某乙,徐某甲抱着孙子与吴甲一起躲进卧室卫生间并将门反锁,后屋内开始起烟,吴某在屋外砸东西以及徐某甲从卫生间窗户看到吴某拿着半块砖头让黄某乙跪下,后消防员赶到现场救援等事实;

6、证人翟某某、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吴某在羁押期间的言行表现和精神状况;

7、证人张某、卫某的证言,证明吴某在富士康工作期间的日常表现和精神状况;

8、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住院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放射检查报告单、磁共振成像检查报告、医嘱单、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吴某案发时患“情感性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9、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黄某乙腹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10、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吴甲、黄某乙均已对吴某的行为明确表示谅解;

11、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指认作案地点照片;损毁财物明细表;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管教民警徐某乙及郑州市富士康工厂员工赵某某出具的证明;吴某某出具的精神病鉴定申请;无前科证明;年龄证明;搜查笔录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吴某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二被害人已对被告人的行为明确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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