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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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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5、被害人程某丙陈述证实,2012年10月31日凌晨2点40分左右,我在我的车里面睡觉听见有什么动静,我就从倒车镜看见有一个小车停在我的车旁边了,当时也没有在意就又准备睡觉,心想估计是停在这里休息的过路车。我刚

5、被害人程某丙陈述证实,2012年10月31日凌晨2点40分左右,我在我的车里面睡觉听见有什么动静,我就从倒车镜看见有一个小车停在我的车旁边了,当时也没有在意就又准备睡觉,心想估计是停在这里休息的过路车。我刚刚准备睡觉的时候看见一个人从小车的副驾驶伸出来手打开我的油箱往里面伸进去一个管子,我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当时那个小轿车的人也没有下车,大概有3分钟左右那个小轿车就开车往西跑了,我就下车看我的油箱里面的油被盗了,当时因为害怕我也没有下车,我就在下面还有上车你们出警的人就来了。

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1月7日凌晨零时40分左右,我把货车停在商永路口的新中石化加油站南侧,3时左右我起来上厕所时检查了一遍货车没有什么异常,等到6是许时我开车准备走时我又下车检查时发现油箱被撬了,车内油箱内价值2000余元的柴油被偷了,我就报警了。

7、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9日昨天晚上10点左右,我和司机把货车停在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农贸市场南大门里面,当时我就睡觉了,今天早上7点钟左右,我发现我货车的油箱盖被人撬开了,油箱内的油被盗了,所以我就报警了。

8、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5日凌晨2时10分我把货车停在连霍高速商丘105国道南出入口北中石化加油站休息,3时左右你们巡逻民警将我喊醒告诉我说我车上的油被盗了,我就下车查看,发现油箱内1500元左右的柴油被盗了,我就和你们民警一块到派出所报案。

9、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0日20时许,我开欧曼大货车停在平原路与华商大道交叉口的中石油加油站内加油,加过油把车停在加油站内休息,到22时30分左右时我打着车准备走时,发现油箱里的油被盗了,然后就报警了。

10、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实,我于10月16日下午把车停在西货场1号门,到今天早晨7点40分,发现油箱内的油被盗了,我就报警了。我加了1800元的油,现在最多剩300元的油。

1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4日晚上17时左右,我驾驶车号为予N28846的红色重卡江淮货车,将车停放在金桥路中东石化加油站南侧,当时车里油箱里剩余200元左右的油,到晚上20时30分左右我在驾驶室内睡着了,直到25日7时许我起床后发现我的后车厢车门被支起来了,我的车的油箱盖子被撬了,我就报警了。还有李良业的车被盗了1500元左右的柴油,他的车就停在我的车前面。

1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2月13日睢阳公安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桑某某抓获,2013年1月10日将犯罪嫌疑人程某乙抓获,2012年12月12日17时许,经过细致摸排,将涉嫌盗窃的网上逃犯范某某在太和县李兴镇方杨村世存超市内抓获。

13、商丘市公安局证明证实,经查未查到被害人在平原路钢材市场门口丢失货车柴油;在华商大道南北两侧及商鹿路丢失货车柴油;在宋集派出所未查到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丢失柴油的;坞墙派出所未查到被害人在105国道粮库路口石化加油站附近丢失柴油;阜阳市公安局泉颍派出所未查到2012年9月至12月在其辖区内北三环两辆拉沙子的车被到柴油;东方派出所第四综合执法大队未查到2012年8月至12月在南京路与平原路北商丘机械电子学校附近丢失货车柴油;白云派出所2012年8月至12月在万里汽车站周边丢失货车柴油;开发区派出所在2012年8月至12月在商永路粮食储备库附近丢失货车柴油;建设派出所在2012年8月至12月在310国道源缘食品厂附近和建设路商电铝运输公司门口丢失货车柴油;新城派出所在2012年8月至12月在平原路红马面粉厂集团附近丢失货车柴油;亳州市公安局希夷派出所2012年10月至12月在其辖区南一环全段有两起车辆柴油被盗;亳州市公安局十九里派出所在2012年8月至12月在其辖区亳州至涡阳段高速路口桥下其附近车辆柴油被盗;亳州市公安局园区派出所2012年12月亳州市二环路至涡阳方向离105国道两三公里处柴油被盗、2012年12月初105国道鹿邑县方向十字路口西北角被盗油、2012年西环工业园区内东西路上被盗油四起案件;亳州市公共局华佗派出所2012年12月初105国道与泗许高速亳州北出站口交叉口出被盗油;亳州市公安局古井派出所2012年12月初古井镇北105国道休息区西侧被盗油;亳州市公安局木兰派出所2012年12月初亳州市外环路与涡阳方向交叉口北侧加油站被盗油的警情记录。

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高建峰处扣押的铁油桶、油管等作案工具。

15、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甲于2014年12月18日到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自首。

16、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支队综合查询证实,被告人程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程某甲出生于1988年1月19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认罪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刑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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