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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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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14点,我和朋友汪某某去商丘市欢乐谷玩,我俩用一个储物柜0089号。17点左右,听到欢乐谷的工作人员说我们的储物柜被盗,我们到储物柜处发现我的一枚银色卡地亚手表、一部三

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14点,我和朋友汪某某去商丘市欢乐谷玩,我俩用一个储物柜0089号。17点左右,听到欢乐谷的工作人员说我们的储物柜被盗,我们到储物柜处发现我的一枚银色卡地亚手表、一部三星NOTE3手机被盗,汪某某的一条蜜蜡观音项链、一部苹果5手机、一条黑檀手链和1700元现金被盗。

7、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16时30分左右,我和我哥张某乙在商丘市欢乐谷玩过之后回到更衣室,发现我们的0301储物柜被破坏,我的350元现金和张某乙的70元现金被盗。

8、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15时左右,我和朱某某在商丘市欢乐谷玩过之后回到更衣室发现我们的0343储物柜被撬开,我的一部苹果5S手机和460元现金被盗。朱某某的一部苹果4手机和400元现金被盗。

9、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15时左右,我和刘某丙在商丘市欢乐谷玩过之后回到更衣室发现我们的0343储物柜被撬开,我的一部苹果4手机和400元现金被盗。刘某丙一部苹果5S手机和100元现金被盗。

10、被害人景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7日14时许,和朋友在滑县体育馆游泳,出来发现我放在8012号储物柜里一部三星手机和500元现金被盗。

11、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8日15时许,在和几个朋友一起在原阳县福宁集格林湾水上乐园正在玩时,听到工作人员喊抓住一名小偷,我就回到男更衣室内,发出我的A153号储物柜里的皮包不见了。后工作人员在另一个房间,把我的皮包拿出来,经检查,皮包的2800元左右的现金及其他物品都在。

12、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15点多,发现我们欢乐谷男更衣室五个储物柜被撬,被盗6部手机和一些现金。当时就报警了。

1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5日5时左右,和赵平安在信阳市夏威夷洗浴中心更衣室,赵平安望风,我用蓝色牌子8188储物柜,还没来得及翻找就被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发现。

1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5日5时多,发现形迹可疑的二个人到更衣室,其中一人左手用蓝色小牌打开8188储物柜,右手拿出一个钱包,另一个人在旁边望风,我和其他工作人员就把这二个人控制住,然后报了警。

15、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15时30分左右,发现一个男子打开男更衣室A153号储物柜,拿出一个粽色的钱包,我和同事就抓住他并报了警。

1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在卷证实。

17、辩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相互辩认出对方是和自己一起盗窃的人。

18、价格鉴定结论书、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证实,杨某某卡地亚手表37000元;汪某某白色苹果5手机3430元;杨某某白色三星NOTE3手机2700元;朱某某黑色苹果4手机2240元;刘某丙土豪金苹果5S手机4230元;王某某白色苹果4S(16G)手机1400元;逮绵童白色苹果4S(8G)手机2000元;刘某乙步步高X3T手机2300元。白色三星NOTE3手机4015元。

19、收据证实,汪某某的蜜腊观音像挂件15000元。

20、刑事判决书证实,赵平安于2008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长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刘东亮于2013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400元。

21、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赵平安作案工具长安奔奔轿车(豫P8126J)一辆及其他物品予以移交并在卷佐证。

2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到条证实,宋某某已将被盗钱包,内有2800元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领走;景某某已将被盗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领走。

2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赵平安出生于1980年12月4日,刘东亮出生于1983年8月10日出生。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平安、刘东亮系共同犯罪。赵平安、刘东亮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平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刘东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赵平安作案工具长安奔奔轿车(豫P8126J)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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