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被告人王某乙所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毕某某、毕某甲因交通肇事致张某某死亡的医疗费24593.67元(已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10000元),误工费245.6元,营养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245.6元,死亡赔偿金158776.36元(已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110000元),丧葬费18979元,定损费50元,共计203130.23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在被告人王某乙所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医疗费9571.27元,误工费6822.4元,护理费239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交通费452元,残疾赔偿金11017.94元,鉴定费700元,共计31862.41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杨维臣 审判员 聂 荣 审判员 吴沁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