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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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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光初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5、同案犯王续辉供述,他是2012年重新回曾营村委工作的,当时曾营的新农村建设已经进行两年了。他进村委后,听其他村干部说钟某某每建一套房子给每个村干部500元的好处费,他为钟某某建新农村做了一些工作,如协调

5、同案犯王续辉供述,他是2012年重新回曾营村委工作的,当时曾营的新农村建设已经进行两年了。他进村委后,听其他村干部说钟某某每建一套房子给每个村干部500元的好处费,他为钟某某建新农村做了一些工作,如协调地、量地、协调纠纷、帮助介绍群众购买。2012年年底钟某某给他20000元好处费,2013年腊月给他10000元好处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光初身为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建人送予的现金,并为工程承建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辩护人关于袁光初不是受贿罪的主体的辩护意见,经查,袁光初作为新蔡县宋岗乡曾营村委委员、计生专干,经宋岗乡党委政府研究又担任曾营村新农村建设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其受贿行为,是利用新型农村建设管理工作的便利,属于受宋岗乡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行为,故对该辩解者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光初与村委干部在村委召开的村干部会议上,虽然钟某某承诺每销售一套房子,给每位村干部500元好处费,但钟举伟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别给予的,这与共同预谋、互相配合实施、共同分赃的共同犯罪有原则性的区别,故本案是一个无主的多人犯罪案件,不属共同犯罪,应按各自实际收受的犯罪数额进行处罚;袁光初在协助检察机关对袁光京涉嫌经济问题的调查过程中,主动交待了其与袁光京等人在曾营村委新农村建设中收受贿赂的事实,符合有关司法解释中对自首的规定,应按自首处理,且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光初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故对袁光初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三第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光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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