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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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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学旗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四、被告人常学旗供述,新蔡县联通公司位于砖店街的二层旧家属楼是他于2009年11月30日和联通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六年,每年租金5000元。2010年将房子进行了装修后梁某某要租这房子住,他和陈文豪商量租金的事

四、被告人常学旗供述,新蔡县联通公司位于砖店街的二层旧家属楼是他于2009年11月30日和联通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六年,每年租金5000元。2010年将房子进行了装修后梁某某要租这房子住,他和陈文豪商量租金的事,原打算租30年,每年租金1万元,赚不啥钱,就把租期延长到50年,他们俩对梁某某说:把楼房租给其50年,每年租金1万元,可以转租。因为2009年他签订的合同约订不得转让、抵压,所以,陈文豪又以他俩的名义又打了一份50年的合同,后他俩与梁某某也签订了50年的合同,从2009年11月30日开始,租费共给46万元。除了交公司和装修的钱,每人分了8.6万元;2014年7月19日下午,钱朝阳扒那二层楼房,他、陈文豪和他家属不让他扒,工作没做通。

五、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01年腊月前后常学旗要把邮电所的六间二层楼房卖给他,他说其不当家。后陈文豪说这楼房其当家,可以卖给他,陈文豪是那所长,他相信陈文豪的话。讲价48万元,第二天常学旗打电话要钱,他说啥手续都没有就要钱。过两天他俩让他看手续,合同上写的可以折迁、重建。他付了46万元,另2万元不要了。后因房子漏雨怕倒了砸着人了,他委托钱某某把房子扒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学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常学旗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常学旗伙同陈文豪共同预谋、积极实施犯罪,共同分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其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常学旗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常学旗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按时到案,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到案后如实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常学旗的近亲属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常学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常学旗犯合同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时明生

审判员  袁 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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