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小旺、原审被告人孙萍、宋学功、杜粹凯、耿协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上述五人行为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袁小旺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对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予以综合考虑,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袁小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云峰 审 判 员 曹黎萍 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