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恩会提出的“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在短短一个月内,万恩会伙同他人连续实施七起入室盗窃犯罪,且系累犯,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盗窃次数、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累犯、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量刑适当,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万恩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新华 审判员 吴德河 审判员 王建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