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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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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政等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原审被告人杨明松辩称,在没有招投标合同书、工程预算决算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是不可能化债成功的,其主观上没有套取国家资金的想法,也没有参与实质上的贪污,更没有想着去分赃,其只收受了3000元的好处费,案发

原审被告人杨明松辩称,在没有招投标合同书、工程预算决算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是不可能化债成功的,其主观上没有套取国家资金的想法,也没有参与实质上的贪污,更没有想着去分赃,其只收受了3000元的好处费,案发后已退出,未参与共同贪污。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明松不具备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伙同其他被告人之间贪污的共同故意,缺乏构成贪污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杨明松客观上没有贪污的客观行为,也不存在同其他被告人配合贪污犯罪的共同行为,缺乏贪污犯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杨明松的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且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又主动交代并悔罪,并有自首的情节,建议对杨明松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另查明,为了让被告人杨明松在代李屯第一小学出具债务证明,被告人赵军政送给杨明松3000元,被告人杨明松收到被告人赵军政给其3000元后,代李屯第一小学书写证明,并在申报表代李屯第一小学盖章后,赵军政将债权申报手续拿走让镇长年明丽签字,完善手续后,将债权申报材料交给闫庚辰,由闫庚辰交给审核小组。

庭审中,闫庚辰提交证明,用以证实其为李屯一小购买车辆。赵军政提交李屯村委账册及记账凭证,用以证实李屯村委对其欠有其债务5560元、6695元、23557元,并提交平舆县人民法院立案信息表、刘坤阳起诉书、平舆县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赵军政检举熊二阳重婚材料,用以证明其有立功行为。赵大国提供欠条及自己书写的证明,用以证实李屯村委欠其5000元。

关于赵军政、闫庚辰、赵大国及其辩护人辩称,村委欠三被告人的债务应予抵偿,经查,三被告人在预谋用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时,并未商量抵偿村委欠其债务,故李屯村委是否欠三被告人的债务与本案无关。三被告人当庭提交的证明李屯村委欠其债务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军政作为李屯村委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进行“普九化债”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庚辰、赵大国用虚假材料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应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赵军政、闫庚辰预谋用虚假的材料骗取国家资金,系本案主犯,赵大国明知赵军政、闫庚辰骗取国家资金,仍参与其中,并分得部分赃款,系从犯,鉴于其犯罪行为较轻,一审法院已对其减轻处罚。赵军政、闫庚辰、赵大国及其辩护人辩称三上诉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赵军政为了让原审被告人杨明松代李屯一小出具证明并盖章而向杨明松送3000元,属于行贿、受贿行为,在杨明松盖章后,赵军政未将申报材料按规定交由杨明松,而是将申报材料拿走,完善手续后由闫庚辰交给审核小组。根据赵军政等人的申报材料,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得到审核小组批准同意,杨明松、赵军政、闫庚辰的供述均予以证明,杨明松收到3000元贿款后给赵军政盖章,之后再未参与赵军政等人的犯罪行为,既未为赵军政的材料审核,也未为赵军政的材料上报,杨明松供述,按照赵军政等人提交的材料,不会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赵军政等人也不可能实现贪污,赵军政、闫庚辰均供述,按照规定,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普九化债”的要求,不可能得到批准,审核小组也对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赵军政、闫庚辰通过请客送礼,才得到审核小组的批准,得以实现贪污的目的。杨明松对于赵军政等人是否能够实现骗取公款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应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贪污罪,故杨明松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杨明松收受他人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数额较低,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赵军政立功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坤阳的起诉与赵军政举报有关,且系自诉案件,赵军政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及闫庚辰、赵军政、赵大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炯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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