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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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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涛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16、证人李某2014年5月4日证实:2014年5月3日中午我和我姐一起吃的饭,当时有我、我大姐李青侠、三妹李池,还有张玉红的儿媳妇四个女的和木材厂的几个工人和张文涛和王解放,具体多少人我记不清了,饭是我做的。我

16、证人李某2014年5月4日证实:2014年5月3日中午我和我姐一起吃的饭,当时有我、我大姐李青侠、三妹李池,还有张玉红的儿媳妇四个女的和木材厂的几个工人和张文涛和王解放,具体多少人我记不清了,饭是我做的。我不知道我姐出啥事了。不知道她现在在哪儿。

17、证人李某甲2014年5月22日证实:2014年5月3日晚上到李青侠板厂时才知道李青侠走了,不知道为啥走。

18、证人李某乙2014年9月12日证实:我是因为贩毒被关进看守所的。我认识张文涛,他是5月份关进来的,当时他身上没有一点外伤。张文涛关进来后说他是给别人带毒品进来的,还说毒品货主不是他,说是一个叫啥侠的女子的,他还说开始在东和店派出所抓他时有人打他两拳,具体谁打的不知道。

19、被告人张文涛2014年5月3日、5月5日、5月31日、8月28日四次供述及庭审供述综述:2014年5月3日上午大概10点半左右的时候,李青侠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庙岔集上去找她一下。11点多钟的时候,我骑着摩托车到了庙岔镇集东面的板子场见到了李青侠,李青侠让我给王解放打电话让他也过来,我就给王解放打电话说:“你在哪,你过来到嫂子(李青侠)这板子场来一趟,她让你过来。”过一会王解放过来了,我们一起在李青侠的板子场吃了饭,李青侠做的饭,吃饭时候有李青侠的两个妹子,还有张文红和他儿媳妇。李青侠和张文红是相好关系,板子场是他们两个合伙开的。吃饭时没有说事,吃完饭后,就剩下我和王解放、李青侠我们三个人在屋里,随后王解放先出去了,李青侠将用鞋盒子装的毒品,外边用塑料袋提着交给了我,并对我说:“你给王解放赶快去吧,到东和店王岗路口。”然后我和王解放就骑着王解放的三轮摩托车去了,王解放骑着,我在车斗里坐着,我把毒品放在我脚底下了,我们走到东和店镇奶奶庙村西边路上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当场从李青侠给我鞋盒子里面查获了大量的毒品。李青侠没有给我说有多少毒品,我感觉有几百克的样子。当时李青侠给我时我知道是毒品,不知道是啥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时我看见才知道是冰毒。因为李青侠之前给我和王解放说过,让我们帮她送毒品,送一次每人300元钱。李青侠给我的毒品是从哪里弄的我不清楚,她也没有给我说。我这次给李青侠运毒品,事成后李青侠说给我和王解放每人三百块钱。李青侠当时也没有说把毒品交给谁,中间她给我打了几个电话因为车响没有接着,当时说到地方后再听李青侠安排。我给李青侠就运过就这一次毒品,我知道我的行为违法,因为家庭负担重,想着能挣点钱补贴家用。李青侠两个手机号,一个是15551472669,另一个是15856894817,王解放的手机号码是18324842799。这次我和王解放帮助李青侠运输毒品,王解放知道的比我多,包括毒品给谁,啥价钱王解放应该知道。

20、被告人王解放2014年5月3日、5月7日、5月31日、8月28日供述及庭审供述综述:2014年5月3号上午9点多的时候,来水(指张文涛)的嫂子,就知道叫啥霞(侠),具体名字不知道,和来水一个庄的,打电话问我:“这会有事没有?”我说:“吃了中午饭上平舆。”然后她说:“等到晌午再说吧。”到上午11点多来水又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哪啊?来我嫂子(指李青侠)板子厂这。”我说:“好,我等会过去。”虽然来水没说让我干啥,但是我心里知道来水是让我和他一起给他嫂子送毒品。一会我就到了来水嫂子位于临泉县庙岔镇东边的板子厂那,到了我们就开始吃饭,吃饭时有来水的嫂子和其它三个妇女还有来水的堂哥,吃饭之前和吃饭时也没说干什么事,吃完饭后其它人都出去了,就我和来水还有来水的嫂子在屋里,我先从简易房里出来,我出来后就看见来水掂了个袋子出来,我听见来水的嫂子安排来水:“你到王岗的路口那等一会,到了之后等我的电话。”然后我就开着我的红色三轮摩托车走了。我们从木香店村委奶奶庙往木香店庄去的那条路,快到木香店庄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查获了。经检查发现来水的嫂子给来水的袋子里装的是毒品。来水的大名叫啥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是庙岔镇大张庄的人姓张。来水的嫂子叫啥霞,具体叫什么我也不知道,我是过了年庙岔逢农历2月19会才认识的。在我的红色三轮汽油摩托车上查获的毒品是来水从来水嫂子的板子厂的简易房里掂出来的,应该是事前来水的嫂子准备好的,我和他们非亲非故,他们也不可能告诉我毒品是谁的。我不知道是谁给来水他们提供毒品,我只是负责开个车,毒品的来源和销路我都不知道。我们准备运到东和店镇邢岗村委王岗路口那,具体交给谁我不知道。价钱多少我也不知道。我帮助来水他们就运送这一次毒品,我和他们才认识一个多月。我帮来水他们送货一趟给我拿300块钱的报酬,我们谈好的是送完货来水把钱给我。我们之间关于报酬多少和运送毒品的事是来水和我谈的。来水之前给我打过两次电话说让我帮他送毒品,一次300块钱。我没有答应他。这次我心里想缺钱花了,正好他说过了,看看是真的假的,所以就帮他送毒品了。来水的嫂子给我说过一次让我帮忙带毒品事情,就是庙岔2月19庙会后的几天,具体日期我也记不住了,有一天我见她,她单独问过我一次愿意不愿意帮她带毒品,一次给我拿300块钱,我当时没有答应过她,她说你再想想,我叫来水再给你联系。来水的嫂子的手机号码是15551472669,来水的手机号码是13866218413。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文涛、王解放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张文涛积极参与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解放所起作用稍次于张文涛,系从犯。二被告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重达398.76克,依法均应严惩。关于张文涛称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毒品未流入社会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理由,故其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张文涛辩护人称应认定张文涛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文涛受李青侠雇佣并电话邀约王解放共同实施运输毒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其辩护人称应认定张文涛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张文涛辩护人称张文涛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张文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文涛确系初犯,且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王解放辩护人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王解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毒品未流入社会不是法定从轻处罚理由,故王解放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王解放辩护人称应认定王解放为从犯,且系初犯,请求对王解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王解放系受李青侠及张文涛打电话邀约赶至李青侠处,运输毒品前并不掌握毒品的种类与数量,仅使用其平时跑运输的三轮车作为运输工具搭载张文涛,其所起作用相对张文涛较小,可依法认定为从犯,另考虑其系初犯、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29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王解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5月3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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