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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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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其伦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4、证人黄某某证明:其于2002年1月调任周口市规划局工作,2005年7月任副局长,分工多次调整。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分管拆迁、市政和用地规划审批。2008年6月份,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办理《建

4、证人黄某某证明:其于2002年1月调任周口市规划局工作,2005年7月任副局长,分工多次调整。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分管拆迁、市政和用地规划审批。2008年6月份,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用地科科长是徐其伦。在办理该项目的用地审批时,既没有上过局的业务会,也没有上过局长办公会,是由市规划联席会研究通过的。申请表上的签字是张忠堂、徐其伦他们先签的,过后我补签的。

5、证人徐某某证明:其于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担任周口市规划局行政服务大厅规划局窗口负责人,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8年6月30日,其接到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海燕周口国贸中心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材料时,主要审查领导签字,其发现该项目的申请表上,各级领导都已签过字,就按规定直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周规条字(2005)023号《规划条件通知书》证明:该宗土地规划容积率不大于1.8。

7、周规条字(2008)001号《规划条件通知书》证明:该宗土地规划容积率小于等于3.0。

8、周口市国用(2008)第8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周口市国用(2008)第1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周土让(2007)-7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周土让(2008)

-00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该两宗土地按照规划条件出让给了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

9、周口市规划局用建规地字(2008)字第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该宗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证明:附件中的“用地规划平面图”上的容积率改变为10.7。

10、周口大地(2014)(估)字第114号《土地评估报告》、周口大地(2014)(估)字第115号《土地评估报告》以及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和评估师的资格证书证明:该两宗土地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400.2833万元。

11、周口市财政局支付中心对账单以及河南海燕置业有限公司书面证明证明: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追缴土地出让金共计210万元。

公诉机关还提供有被告人到案经过、任职文件以及年龄证明等书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其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徐其伦没有义务和权利审查容积率的问题,这与周口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作流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相悖;辩护人关于《土地估价报告》的问题,该报告系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和评估资格的合法评估机构出具,合法有效;关于被告人没有被批准逮捕问题,检察机关为了便于案件侦查决定对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并非被告人无罪。故辩护人何红乔、李飞甲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徐其伦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徐其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其伦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张泉河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王海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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