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调查证据记录、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濮阳县梁庄乡荒庄村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亦印证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均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二被告人犯罪后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王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