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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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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王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德逢、王国涛身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他人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田德逢、王国涛起次要作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德逢、王国涛身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他人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田德逢、王国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国涛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二上诉人均可予以减轻处罚。张某某等垫付保费36381.6元及分给群众的少量资金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田德逢、王国涛案发前退赃,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上诉人田德逢、王国涛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及上诉人田德逢、王国涛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明杰

代理审判员 郭树杰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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