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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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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洪臣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7、证人陈某某证言:有一两个月的一天下午,有个20多岁的年轻人开一辆桑塔纳车到我门市上要求修理,他的车是右前角处,大灯坏了,保险杠向后去了一点,叶子板有一点变形,我就给他换了大灯,别的没修。他说车是乔某

7、证人陈某某证言:有一两个月的一天下午,有个20多岁的年轻人开一辆桑塔纳车到我门市上要求修理,他的车是右前角处,大灯坏了,保险杠向后去了一点,叶子板有一点变形,我就给他换了大灯,别的没修。他说车是乔某某的。是乔某某最后结的账。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何洪臣系无证驾驶;张某某有C4驾驶证。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桑塔纳牌轿车登记车主为段某某。

10、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濮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于2014年10月20日1时55分接到在郎中高寨交警队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15639325508。

11、案发经过。证明事故发生后,何洪臣于2014年10月28日晚投案至濮阳县交警大队郎中中队,并对自己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何洪臣因未获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雾天未能确保安全行驶速度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13、补偿谅解协议书。证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之父与被害人家属双方自愿和解,达成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补偿损失16万元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何洪臣的谅解。

另有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车辆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洪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洪臣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洪臣虽到办案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条、第五百条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洪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国玺

审判员  马东丽

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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