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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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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二斌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案发当日其中午放学回家路上,在友谊路南头红绿灯处,其被一名成年男子以问路、带路为名带走,路上该男子问了其家庭情况,后该男子将其带上一辆长途车,将其带至一个城市的一家旅馆的209房间

2、被害人董某的陈述:案发当日其中午放学回家路上,在友谊路南头红绿灯处,其被一名成年男子以问路、带路为名带走,路上该男子问了其家庭情况,后该男子将其带上一辆长途车,将其带至一个城市的一家旅馆的209房间住宿。次日,该男子又带其坐公交车到一家网吧玩游戏。之后,该男子又将其带至一个铁路边的四个大水塔附近,并告知其在那里等爸爸,其躺在路边睡着了,后父亲和警察一块找到了其。该男子没有对其打骂,但在该男子带其回来的路上说:“如果你给别人说你认识我,我就杀了你”。

3、证人董某某(系被害人董某之父)的证言:2014年4月21日中午儿子董某放学后没有正常回家,家人四处寻找无果后报了警。4月22日早6时许,其接到一外地号码电话,电话中一男子称因为生意上的纠纷将其儿子绑架,并威胁其如果敢报警就将其大儿子也绑架走,让其准备30万元赎金,后又降为15万元。上午10时许,其将筹措的5万元通过工商银行账户打到了绑匪提供的账户上,下午16时50分左右,其又将7万元打入对方账户。到晚上19时许,绑匪又打电话称让其最后再拿6万元,放在电厂后边附近的电线杆处,其前往绑匪指定的地方后没有见到孩子。后公安人员跟其联系说孩子被成功解救了。绑匪提供的账号是工商银行账户,户名为“张辨炜”。其不认识毛二斌。

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其于2014年4月21日12时许,其在焦作市南通路铁路桥南侧干活时,见到了一名30岁左右男子带着一名10岁左右的男孩在附近逗留,并提供了该男子和男孩的体貌特征。

5、证人南某某(系沁阳市七星旅社经营者)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一天晚上曾有一男子带着一个小男孩入住旅社209房间,该男子自称没有带身份证。并提供了该男子及男孩的体貌特征。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毛二斌曾以做生意为名向其借款,案发前仍欠6万元,2014年4月22日下午,毛二斌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其还款52000元,之后其得知该款是毛二斌绑架勒索得来的钱,将52000元上交公安机关。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与被告人毛二斌系朋友关系,其知道被告人毛二斌因在网上赌博欠了很多钱,毛二斌曾说过想去抢银行或者绑架人或者自杀,案发前几天其拨打毛二斌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其担心毛二斌干坏事或者自杀,就让王某去找毛二斌的母亲,让找毛二斌。2014年4月22日晚10时许,毛二斌打来电话说绑架个人,其以为毛二斌在胡说,就与王某一同到毛二斌家找毛二斌,毛二斌向其与王某讲了绑架一个小孩的过程,其才相信毛二斌确实实施了绑架。其答应帮助毛二斌外逃,结果出门时就被警察给抓获了。毛二斌在被警察抓捕时,因为反抗而被警察摁倒,脸碰到了地,所以有些红。毛二斌被送往看守所的路上及到看守所后,身体没有任何异常,也没有外伤。

8、证人王某的证言:其与被告人毛二斌是朋友关系,其知道毛二斌因赌博欠了很多外债,毛二斌之前说过不行就去抢钱之类的话,其担心毛二斌干坏事,案发前四、五天因联系不上毛二斌,2014年4月22日早其还给毛二斌的母亲打电话问毛二斌的去向。当晚22时许,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毛二斌打电话说绑架个人,其就与赵某某一同去毛二斌家了解情况,毛二斌向其与赵某某讲述了绑架一个小孩的过程,赵某某提出帮助毛二斌逃跑,毛二斌在收拾衣服时,其先下楼,刚到楼下就被警察抓住了。

9、证人陈某某(系被害人董某之母)的证言,证实董某被绑架前性格活泼、胆子大,自己上下学,但被绑架后,性格变得较内向,胆子也变小了,需要家长陪同和接送。案件发生后,孩子学校曾给每个家长发短信,要求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老师也给孩子开班会,要求注意安全。

10、证人牛某某(系被害人董某的班主任)的证言,证实本案发生后,给学校和家长造成较大影响,学校给全体家长发短信要求家长尽量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并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学校也给班主任们开会,要求每个班级召开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学生家长也普遍出现恐慌心理。直到罪犯被抓住一个月之后,学校和家长的恐慌心理才慢慢消除。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毛二斌控制被害人董某的沁阳市七星旅社209房间进行了现场勘查,并由毛二斌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12、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毛二斌处扣押了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及钥匙七把,在其手机上发现装有其作案所使用的可以伪装外地手机号码的“爱聊”软件,对于被扣押的与本案无关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及钥匙七把,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告人毛二斌的亲属。

13、证人董某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银行汇款单据、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名为“张辨炜”的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了被害人董某之父董某某将12万元汇入被告人毛二斌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的情况,以及毛二斌将其中的5万元用于归还王某某的情况。

14、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实证人王某某将被告人毛二斌用绑架所得赃款所还的52000元上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给董某某。

15、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南某某辨认,被告人毛二斌即带一名小男孩入住其经营的沁阳市七星旅社的男子。

16、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及相应侦查报告,证实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董某失踪地点附近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和跟踪分析,掌握了被告人毛二斌的相应特征和行动轨迹。

17、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毛二斌入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毛二斌被抓获后,送至焦作市看守所,入所健康体检时,其左面颊部有红肿,其他未见明显损伤,其左面颊红肿与证人赵某某证实的被告人毛二斌在被公安机关抓捕时,因其反抗,被警察摁倒在地,左面部蹭到地面的情节相一致。

18、并有被告人毛二斌的户籍证明,其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二斌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毛二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毛二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应在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幅度内量刑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毛二斌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理由如下:1、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铤而走险,绑架他人、勒索钱财,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2、被告人毛二斌绑架对象为未成年人,从犯罪对象来看,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3、被告人毛二斌成功勒索被害人亲属赎金12万元,数额巨大;4、被告人毛二斌的绑架行为在被害人所在学校、学生家长中造成了较大的恐慌情绪,社会影响较为恶劣。被告人毛二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不当,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毛二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二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判决。

二、被告人毛二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其前罪未被羁押,即自2014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毛二斌作案工具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剩余赃款人民币680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秀梅

审判员  郑连生

审判员  李 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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