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牛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2日中午10点左右,接到康某甲父亲的电话自己就赶到村大队西边,到那后见到康某甲的车停在路中间,牛某甲的摩托车停在车的前面,牛某甲坐在路边,后来牛某甲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康某甲的车,自己忙着拦,具体砸哪了不清楚,看到车右后车窗玻璃烂的情况。 5、证人康某丁的证言,证明:接到康某甲的电话说牛某甲挡住车不让走,自己就到现场去劝牛某甲,牛某甲说康某甲骂他了,自己就劝不动,就给牛某甲的父亲打了电话,牛某甲的父亲到现场后,也劝牛某甲,牛某甲不听从地上拿起石头、砖块就砸康某甲的车,自己看到右后门车窗玻璃烂了,后挡风玻璃右上角上面车顶右后角位置的车皮被砸起来了。康某甲说大灯被弄裂了。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2日中午10点许,自己接到康某甲的电话说牛某甲堵住他的车不让走,自己就去了,到那后见到牛某甲,牛某甲说康某甲骂他爸妈了,这事说不下,后来见到牛某甲的父亲也过来了,让牛某甲回家,牛某甲不听他们的劝,从地上拿起砖头就砸康某甲的车,自己见他砸了二下,康某甲报警了,在那等警察的过程中,康某甲又砸了二下的情况。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康某甲用王某甲的身份证买了辆车,但是车实际上是康某甲的,后来听康某甲说牛某甲把车给砸了,具体怎么砸的不知道。 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自己见到康某甲的车停在路中间,牛某甲的摩托车停在康某甲车的前面,两个人在那别嘴,后来牛某甲砸康某甲的车左前大灯,又去砸车玻璃,自己就拦了一下,玻璃没有烂,后来自己离开又过来时见到右后门的玻璃烂了。 9、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听到外面喊,就出来看,见到康某甲的车停在跑中间,牛某甲的摩托车停在康某甲车的前面,牛某甲的父亲搂着牛某甲,自己后来听到砸东西的声音,听说已经报警的情况。 10、被害人康某甲陈述,证明:自己开的车是自己的,但是买车时用的朋友王某甲的身份证。案发前几天,牛某甲在自己车上把康某甲奶奶的拐杖拿走了,康某甲问他要,他给康送回家,康骂了他两句,牛某甲记仇,砸车前那几天他就一直跟着康某甲。案发那天,康某甲开车在前走,牛某甲骑车停在康某甲车的前面,然后停下车砸康某甲的车的情况。 11、被告人牛某甲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当天中午,自己骑摩托车在前,因为康某甲骂自己比较生气,就下车拿起石头砸康某甲车的情况。 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甲举证:身份证一份,王某甲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案中所涉及车辆是被害人所有。残疾证一份,证明被告人歧视残疾人现象。车辆维修单一份,证明维修费用。 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牛某甲的年龄情况。 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牛某甲于2005年11月24日因为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 3、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牛某甲于刑满释放的情况。 4、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牛某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到案情况,证明:被告人牛某甲于2014年6月9日被传唤到案的情况。 6、发破案情况,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不履行判决义务,不论其有偿取得房屋租赁或者转让房屋租赁权的行为以及自建房屋的行为,均足以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判决却拒不执行的情况,情节严重,被告人牛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牛某甲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牛某甲通过家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履行部分判决的义务且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定从轻考虑。被告人牛某甲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艳红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故对附带民事原告人康艳红要求赔偿损失予以支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艳红要求未实际修理2500元及车辆贬值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 二、被告人牛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艳红11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田英明 审 判 员 肖凌峰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