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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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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18、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3月5日21时许,其酒后驾驶豫GUXXXX号牌比亚迪轿车送李某丙回家,沿长垣县宏力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一出租车发生追尾,李某丙下车与出租车司机交涉,其看见出租车司机打电话,就让

18、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3月5日21时许,其酒后驾驶豫GUXXXX号牌比亚迪轿车送李某丙回家,沿长垣县宏力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一出租车发生追尾,李某丙下车与出租车司机交涉,其看见出租车司机打电话,就让李某丙上车,其开车向北走,走到北环路一直往东走到长石公路,在这期间有出租车拦截其驾驶的车,其又碰撞了三辆出租车,其仍然没有停车,走到一个交叉路口时因为车速过快驶进了路边的沟里,其与李某丙一直在车上待着,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长垣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杜某某上诉称,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原判量刑重。

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杜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不特定的人或财产造成危害,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逃离过程中连续撞击三辆车,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杜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驾车逃离,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连续撞击其他三个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蔡永广

审判员  付国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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