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韩某平等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纪委情况说明,证实韩某平于2013年10月9日到集团纪委主动交代私分公款的错误事实,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1月6日将407260.1元上缴纪委。魏某权于2013年10月10日到集团纪委主动交代私分公款

(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纪委情况说明,证实韩某平于2013年10月9日到集团纪委主动交代私分公款的错误事实,2013年10月11日、2013年11月6日将407260.1元上缴纪委。魏某权于2013年10月10日到集团纪委主动交代私分公款的错误事实,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6日将316160元上缴纪委。

(2)、平顶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发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5日,侯某友本人在平煤集团纪委陪同下,主动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受讯问。2013年12月26日韩某平、魏某权到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3)、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证实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的身份及任职情况。

(4)、矿长、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总会计师条例,证明矿长、会计人员的任职制度及职责。

(5)、天安煤业计财处情况说明,证实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公司的工资总额由普通职工(含科级以下干部)的工资奖金、外来工工资奖金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年薪、安全抵押兑现三部分构成。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年薪由集团公司经济运行部考核发放,安全抵押兑现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考核发放,其他普通职工的工资、奖金由七矿直接考核发放。

(6)、中平能化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平顶山天安煤业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平煤天安煤业七矿财务科、人力资源科、企业管理科、安检科关于七矿安全类奖金发放的情况说明,证实七矿发放的安全奖金均由安检科通过“七矿奖金、加班工资申请表”审批办理。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违反规定给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的安全奖数额及个人实际得到的数额。

(8)、七矿奖金发放明细,证实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以他人名义领取安全奖的有关情况。

(9)、银行存取明细,证实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等人以及郑某军、孙某申、晏某安、李某、郭某坡、郭某平、宋某峰等人的账户存取明细及相关凭证。证实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账户收到了七矿转入的安全奖。

(10)、七矿证明,证实自2011年1月1日以来,七矿没有文字记载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为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安全奖之事,七矿公司党委、行政下发的文件中,没有涉及矿领导班子集体为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安全奖之事。

(11)、中平能化集团中平(2011)139号文件,证实集团考核兑现的不计入年薪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信访稳定抵押金、党风廉政建设抵押金、科技成果奖及表彰奖,由集团组织部门编制发放明细,办理审批手续,经监察审计部、经济运行部审查备案后,由组织部直接发放到个人工资薪酬账户。

(12)、中平能化中平(2009)334号文件及公司电文处理签,证实中平能化关于规范奖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以及公司领导杨某有、许某魁、张某栓对此文件的批示,要求公司领导审阅并认真落实。

(13)、2009年平煤集团文件登记表,证实中平能化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与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规范奖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经过领导杨俊有、许金魁、高中礼、张买栓的批示。

(14)、七矿各类奖金签批手续,证实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等人签批各类安全奖的手续、凭证、明细。

(15)、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4年2月13日,平顶山市检察院收到中平能化集团纪委转交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等人案件款共计4999185.1元。

(16)、关于韩某平等三人年薪考核发放情况的说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出具的说明,证实2011年至2013年12月,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在七矿任职期间,年薪考核发放情况。

(17)七星公司奖金明细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七矿2009年6月至2013年5月安全奖金、工资审批发放情况,以及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发放数额。

(18)、证人周某路、代某、李某斌、李某军、赵某海、赵某志、韩某鹏、许某魁、胡某、陈某楠等人证言,证实集团公司有规定,副处级以上干部实行的是年薪制,工资、奖金等都是由有集团公司发的,所以不能从矿上再领取安全奖。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违反集团公司规定,领取了不该领的安全奖的有关情况。

(19)、证人高某礼、虎某耀等担任过七矿副处级干部的证言,证实其均以他人名义从七矿领取了奖金。另证实这事副处级以上领导都知道,因为开会都在场,企管科、安检科有关人员也知道,除此之外没有别人知道,毕竟这是违规的。

(20)、证人周某国、吴某军、史某选、许某永、李某平、陈某云等七矿负责具体操作为副处级以上干部发放安全奖的企管科、财务科等人证言,证实七矿副处级以上干部利用假名字套取奖金的具体套取过程。

(21)、证人郑某军、孙某申、晏某安、李某、宋某峰、刘某学、郭某坡、郭某平等人证言,实其为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戴帽”领取安全奖的情况。

(22)、韩和平、侯某友、魏某权供述,证实了七矿后一届班子延续前届班子的做法继续为副处级以上干部违规发放安全奖的事实。

贪污罪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侯某友供述,证实侯某友贪污3万余元的有关情况。

(2)、侯某友安全奖发放账户人员宋某峰、刘某学等人证言、公司奖金明细表、银行存取款明细、宋群峰”尾号为8839的银行卡,均证实有奖金明细表对应的奖金发生,而且该数额未被计入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数额。该数额为35600元,应认定为侯某友贪污的数额。

上述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的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均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平、侯某友、魏某权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侯某友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物35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平、魏某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侯某友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侯某友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权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从犯的意见,被告人侯某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侯某友属犯罪中止且属从犯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魏某权作为总会计师,对私分国有资产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三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根据三被告人所担任的职务、参与私分的数额、各自分得赃款的数额、退赃情况等情节,依法可对韩某平私分国有资产罪从轻处罚,对侯某友私分国有资产罪减轻处罚,对侯某友贪污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魏某权私分国有资产罪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侯某友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

三、被告人魏某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曾艳阳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人民陪审员  宗璐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