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鲁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证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谷某国受贿一案的自首证明,证实谷某国主动到案,在讯问其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谷三国于2014年5月15日主动供述了其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对其受贿罪可以认定为自首。 上述事实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均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东、谷某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没有对有关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没有对融宁丰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该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二被告人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某东、谷某国一人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永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东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虽构成受贿罪,但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25000元,请求对黄某东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黄某东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在过年时给黄某东儿子2000元压岁钱属过年风俗,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谷某国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某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谷某国受聘于融宁丰煤煤业有限公司后,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但其作为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融宁丰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等服务是其法定职责,其服务的对象即是其管理的对象,其服务的内容包含在其法定职责中,其收受10万元报酬的行为带有明显的职务色彩,是一种变相的受贿行为。被告人谷某国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后,已将10万元受贿款项全部退缴。谷某国主动到案又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其受贿犯罪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东、谷某国虽主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监管、领导职责,但融宁丰煤业有限公司是多层次、多部门、多人员监管的,造成融宁丰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电缆老化,属“多因一果”。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东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二、谷某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曾艳阳 人民陪审员 赵黎明 人民陪审员 宗璐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