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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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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辉等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辉、李某沛、张某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辉、李某沛、张某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沛的辩护人认为,借给丁某军女儿治病和借给高某飞治病的钱是处于人道主义的帮助,情节显著轻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李某沛指示张中坡借给丁某军女儿治哮喘病的2万元钱和借给高某飞治心脏病的1万元钱是治病救人,出于急用,且在案发前已全部退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其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定为犯罪。被告人李某沛的辩护人认为挪用的10万元不构成犯罪,挪用的5万元不应认定为李某沛挪用的数额的意见,以及被告人张中坡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坡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其中挪用的10万元公款,三被告人均系受人指示挪用公款,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在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部退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案发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其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辉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沛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坡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曾艳阳

人民陪审员  宗璐璐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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