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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新旗等14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5、2014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张电红、郭振兵将从他人手中低价收购的一辆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和一辆红色永盛三轮摩托车停放在租住屋内,2014年5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租住屋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经查,白色踏板两

5、2014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张电红、郭振兵将从他人手中低价收购的一辆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和一辆红色永盛三轮摩托车停放在租住屋内,2014年5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租住屋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经查,白色踏板两轮摩托车系被害人袁某某被盗车辆,红色永盛三轮摩托车系被害人张某丙被盗车辆,经鉴定,白色二轮摩托车价值2436元,红色三轮摩托车价值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袁某某、张某丙陈述;(3)书证;(4)物证;(5)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

6、2014年4月底,经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介绍,被告人郭振兵在洛阳龙门海洋馆附近,将其与被告人张电红共同收购的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经查该车系被害人璩某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璩某陈述;(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

7、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郭振兵先后五次将与被告人张电红共同收购的五辆二轮摩托车卖给他人。其中,以1800元的价格将一辆黑色雅马哈弯梁摩托车卖给被告人武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4320元,经查该车系被害人张某丁被盗车辆;经武某某介绍,以1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某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542元),以1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马某某一辆黑色本田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400元),经查该两辆车分别系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被盗车辆;经武某某、刘某某介绍,以1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姚某某一辆黑色大阳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132元,经查该车系被害人党某被盗车辆;经马某某介绍,以1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甲一辆黑色雅马哈弯梁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710元,经查该车系被害人李某某被盗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武某某、刘某某、姚某某、马某某、刘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丁、李某甲、党某、李某乙、李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甲证言;(4)书证;(5)物证;(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8、2014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张电红、郭振兵先后将收购的两辆三轮摩托车、一辆二轮摩托车放在被告人许某某家中,让许某某帮其销售。后许某某将其中一辆三轮摩托车放在同村村民高某甲家,经鉴定该车价值3360元,经查该车系被害人陈某某被盗车辆;许将另外一辆三轮摩托车以1000元价格抵账抵给张某戊,经鉴定该车价值1440元,经查该车系被害人陈某甲被盗车辆;许将二轮摩托车以400元价格卖给高某乙,经鉴定该车价值620元,目前未找到车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许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甲陈述;(3)证人张某戊、高某甲、高某乙、赵某某等证言;(4)书证;(5)物证;(6)搜查笔录;(7)鉴定意见。

9、2014年3、4月份,郭某乙(另案处理)在郭寨村从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手中购买两辆三轮摩托车。郭某乙将其中一辆红色洛嘉牌三轮摩托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4480元,该车系被害人阮某某被盗车辆;将另一辆绿色洛嘉牌三轮摩托车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苏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5220元,该车系被害人逯某某被盗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阮某某、逯某某陈述;(3)证人郭某乙、苏某某、郭某甲、黄社旺等证言;(4)书证;(5)物证;(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新旗、刘吉道、卢万力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明知是盗窃车辆,仍予以窝藏、收购、出售,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姚某某、马某某、刘某甲、许某某在非法机动车交易场所,已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介绍买卖他人盗窃所得的机动车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万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武某某、刘某某、姚某某、马某某、刘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万力、焦新旗、刘吉道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盗物品的价格评估偏高;被告人张电红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其参与窝藏、收购、出售辆机动车的数量有意见,认为应认定为6-7辆;其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1日夜,被告人焦新旗、刘吉道、卢万力到嵩县何村乡箭沟村快速通道路边一补胎门市,将杜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的补胎工具盗走,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电红、郭振兵。张电红、郭振兵将低价收购的补胎工具放在许某某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三轮摩托车不知去向。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8556元,被盗补胎工具价值1590元。

二、2014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焦新旗、刘吉道、卢万力到嵩县中药三厂西边的老嵩县驾校,用剪钳将驾校大门的铁链锁剪断进入院内,卢万力顺手将门卫室杨某某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盗走,三人又将陈某停放在院内待销售的新时风三轮车盗走,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振兵、张电红,郭振兵在使用该车拉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时风三轮车价值16500元。

三、2014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焦新旗、刘吉道、卢万力驾驶刘吉道的豫CJ5338号面包车,到栾川县城关镇兴华路,将赵某甲家院里的一公一母两只羊盗走装在面包车上;又到栾川县“怡和园”小区楼下,将刘某丙的红色大阳三轮老年代步车盗走;后又到栾川县“金鼎石材”门前,将张某甲的蓝色大阳三轮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将盗窃的这两辆三轮摩托车和两只羊以3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电红、郭振兵。张电红将公羊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关林槐树洼的收羊人王某某,母羊拴在租住院内,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两辆三轮摩托车不知去向。经鉴定被盗的两只羊价值5680元,被盗的蓝色大阳三轮摩托车价值6370元,被盗的红色大阳三轮老年代步车价值4785。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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