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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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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证人黄某某2015年3月20日证言:问:你把当时赵某某、王某德、赵迟奈三人去你家的情况如实讲一下?:2014年8月29日下午,我一个人在家看电视,赵某某就到我家进屋,坐在我家当门,两脚上有泥,我就问他从哪回来,赵

证人黄某某2015年3月20日证言:问:你把当时赵某某、王某德、赵迟奈三人去你家的情况如实讲一下?:2014年8月29日下午,我一个人在家看电视,赵某某就到我家进屋,坐在我家当门,两脚上有泥,我就问他从哪回来,赵某某也没说,他就让我给他舀水,我就从我家压井给他压了一盆水。后来我给他找了一个鞋刷子,赵某某就沾水擦鞋,我当时问他喝茶不,赵某某说不喝。约20分钟左右王某德和赵迟奈(孙某某)二人就到我家了。

2、证人王某德2014年8月29日证言:问:赵某某是咋去的(郑某某家)?是他一个人去郑某某家吗?:我不知道,赵某某先去的郑某某家,咋去的我不知道。我和赵迟奈(孙某某)去的时候就赵某某一个人在郑某某家门口坐着。

3、证人张某顺2014年9月25日证言:吃过中午饭,散席后,赵某某在我弟张某某门口西边和我说了一会儿话,后来就骑着摩托车走了。随后听说路不好走,赵某某在俺庄边还摔倒了,后来就一个人骑着摩托车走了。问:赵某某当天和谁喝的酒,喝的是啥酒,喝的有多少?:我的身体不好,坐在轮椅上,也没有往酒桌上去。我家待客用的是红瓶杜康白酒,赵某某跟谁喝的,喝的有多少我不知道,给我说话时身上有酒味。

4、证人孙某某2014年10月9日证言:我不知道赵某某在哪儿坐着吃桌,我只知道赵某某骑着摩托车去的,比我去的晚一点。后来到郑某某家要账。到郑某某家后,我就看见赵某某在郑某某家门口坐着。他的摩托车在郑某某家门口东边停着。郑某某在屋里坐着。问:赵某某在张某某家吃饭时和谁在一桌坐?:我不知道。问:你们散完席后见到赵某某了吗?:没有见到赵某某。

5、证人郑某某2014年10月12日证言:2014年8月29日下午,大概四点多,我从路庄街回家到家后,其中赵某某、王某德、孙某某三个人在我家里坐着,我妻子黄某某和他仨说话。我回去后赵某某就给我更白钱的事,说着赵某某就给我吵吵起来。当时我妻子黄某某还说,他喝酒了,别给他说事。后来赵某某就报警了。问:你后来有没有对焦士保(小名焦士贤)说过2014年8月29日下午,赵某某在你家喝的酒?:没有,当天下午我在大路庄街碰见焦士保对他说,赵某某喝过酒后到我家闹事,把我的衣服都撕烂了。焦士保对我说,我还不知道这事呢。然后我就走了,别的我什么都没有说。问:当天下午你有没有给赵某某掂酒喝?:没有,赵某某去我家时我就没有在家,我从街上回来,他不知道在哪里喝的酒,给我吵吵。问:你家桌子下面是否摆放着一瓶北京二锅头白酒?:没有,我平时就不喝酒。

6、证人张某某2014年10与22日陈述:问:你家在8月29日办酒席用的什么酒?:是白酒和啤酒。问:用的是什么牌子的白酒和啤酒?:当时招待送礼的客人用的是红瓶装的杜康系列的酒祖窖藏白酒,啤酒是玻璃绿瓶装的燕京啤酒。问:我们所提取的白酒瓶和啤酒瓶是否与你说的一致?:一致。

张某某2014年10月26日陈述:2014年8月29日我妹妹出门我家待客,我家当时办了15桌酒席,因为当天倒酒期间赵某某和张金旺、张胜,还有两个男的和两三个女的在一个桌,那两个男的和两三个女的是我家二哥张祥福的亲戚。我开始倒酒时,倒到赵某某跟前时,赵某某就端起桌上的酒杯,他端起的酒杯里面还有白酒,我给赵某某倒酒的时候我就劝赵某某喝酒,赵某某喝了一些白酒就把酒杯放在桌子上了,赵某某就说你到别桌上去忙吧,我之后就走了。问:赵某某和其他人喝酒没有?:我不知道,我给赵某某倒酒的时候。赵某某酒杯里有白酒但是不多。问:你给赵某某倒的有多少白酒?你倒的酒赵某某喝了没有?:我给赵某某倒的有小半杯酒,加上赵某某自己酒杯里的酒有一次性杯子小半杯左右,赵某某接过我的白酒喝了一些,然后就把酒杯放在桌子上,我就到其他桌子上倒酒去了。问:赵某某是什么时候从你家离开的?:我不知道。问:你给赵某某倒酒倒的是什么酒?:白酒。问:第一次笔录上为什么说赵某某在你家没有喝酒?:赵某某是到我家送礼去的,因为人情关系我没有说清楚,现在我考虑清楚了,我愿意说了,请领导给我一次机会。问:你家待客时酒桌上都放的有什么酒?:待客酒桌上放的有白酒和啤酒,白酒是红瓶的具体什么牌子我不知道,啤酒是玻璃瓶燕京牌的,除了这些还有雪碧和矿泉水,其他没有了。问:赵某某有没有喝啤酒?:这个我不知道。

(三)书证

1、周口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14-0000567号鉴定单及鉴定人资质证明,告知鉴定结论笔录。

2、抽血照片;

3、驾驶证查询结果;

4、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及视频(视频证实被告人从张某某家到郑某某家骑摩托车的情况,且从视频截图看,驾驶速度比较高);

5、提取笔录及照片(补充侦查时提取张某某家酒瓶);

6、2014年8月29日泌阳县铜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11月4日泌阳县铜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无法通知张某某到庭作证的说明);

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

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去周口做乙醇含量检验的原因说明:因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化验乙醇含量的设备损坏,所以到周口做检验。

泌阳县看守所提供的被告人赵某某的健康体检表和健康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入所时身体状况良好。

张某某所在村庄至郑某某家路线图。

铜山派出所“关于驻马店中级法院补充材料函的相关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酒精含量高达330.36mg/100ml,且驾驶与驾驶证不一致车型,应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理由,经查,第一,被告人两次供述其在张某某家喝酒,一次供述喝了一瓶啤酒,一次供述喝了一瓶多啤酒和半瓶白酒,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告人的亲笔签名及“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对讯问笔录进行了确认,被告人本人未提出侦查人员对其采取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其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显示其身体没有异常,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讯问时的录像,不能证明赵某某当时的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因根据法律规定,除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外,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是必须进行录像,因此未提供侦查人员讯问录像并不能说明是非法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第二,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证实了被告人有饮酒行为,张某某虽未出庭作证,但其证词并不是孤证,应予采信,侦查人员调取证人证言,对证言的真伪进行核实,均属于合法的程序,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对张某某有威胁行为的意见,没有依据,不予采纳;第三,公安机关抽取被告人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按规定向被告人告知了检测结论,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并且庭审时被告人赵某某也表示“告诉了,醉了就是醉了”,且检测报告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因此辩护人提出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依据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第四,被告人称在郑某某家喝酒,当时只有黄某某一人在家,黄某某证实没有给其拿酒,郑某某及黄某某均证实家中桌子底下没有白酒,被告人称自己趁黄某某去外面打水时从她家桌下拿白酒喝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而且,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被告人始终未提到其在在黄某某家喝酒,直到第一次开庭时才提出该辩解;第五,辩护人提出郑某某、黄某某夫妇是老赖,欠债不还,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均有作证义务,辩护人该意见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九建

代理审判员  李国令

代理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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