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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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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被告人段某2014年8月12日供述:(出示相关转账汇款凭证37份)(约5分钟)你们以前问过我,大部分我以前也看过,并且联社有账,有原始传票,不会有错。这些业务是我办理或复核的。南阳海鑫金属材料公司到我社办理转

被告人段某2014年8月12日供述:(出示相关转账汇款凭证37份)(约5分钟)你们以前问过我,大部分我以前也看过,并且联社有账,有原始传票,不会有错。这些业务是我办理或复核的。南阳海鑫金属材料公司到我社办理转账汇款业务的是一个叫张某甲的男人。佛山众融公司和南阳华瑞纺织公司的是陈某去办的。张某甲和陈某都是拿着他们的本人的身份证和公司的印签章去办的。支票是在柜台买的,有时也有事先填好的。张某甲去办业务的时候,陈某跟着的。联社是由会计管着对公户的,官庄信用社,银行印鉴片柜台只有一套,也是由会计保管的。这几家公司来办理业务时,金额都比较大,我看了票据后就报告给会计,经会计审查后报县联社,随后安排我办理及如何办理,并把票据和客户的银行印鉴片再一并转给我,我再进行的折角比对,前期实行复核制,当时还要经复核员进行复合,再进行远程授权。后来实行柜员制后,就由一个人办理。程序是一样的,只是不再经复合员复合的。陈某,女性,郑州人。后来听说她是海德公司的会计。张某甲是南阳人,不知道他是哪个公司的人。前期不认识,到后来,他俩来办的业务多了,就认识了。我办理这些业务时,在柜台上有个摄像头,根据业务步骤,我将相关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相关的支票、汇款凭证这些单据放到摄像头,进行拍照上传,进行授权,在联社授权中心通过授权后,继续办理后续的业务。公对私的,供贷协议也要上传。经我办理南阳华瑞这几家公司的公对私转账业务,都有这些手续。那时候,见到这几家公司在开户、资金转入后,迅速的大额资金转走。我感觉有些不正常,只是以为他是洗钱的。我给会计徐某、王某某说过这事,当时他们怎么给我说的,我也记不清了。后来2013年6、7月份,在县联社举办培训时,我将这个情况也给财务科长李某甲说过,李某甲科长给我说的是“本着对客户了解的原则办”。我也不太明白李科长说的什么意思。李某是当时官庄信用社的主任,张某某、禹某某我就不认识。在办理这些公司的资金转出业务时,李某他们没有给我授意或安排。

被告人段某2014年8月17日供述:有一本书,《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和联社规定的远程授权流程等制度和流程。这些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是县联社2010年12月下发的“泌农信支(2010)273号”关于印发远程授权业务操作流程(暂行)的通知文件。在业务学习上,大部分具体业务是联社的会计、老柜员指导的。县联社对我们进行过岗前培训,主要是签到签退等日常管理制度、还有存取款、挂失这些日常工作。在我上班后,不定期在到县联社进行在岗培训。主要是上在我说的那本会计出纳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书上的内容,还有日常工作需注意的事项。比如,哪种业务须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证件,重要空白凭证如何管理,各种登记簿如何登记,还有临柜的大额转、汇款如何办理等规定性的常识。公对公的转汇款业务要注意审核公司(单位)带的经办人的相关证件和印鉴。公对私的转汇款业务还要另加一份供货协议。财政所现金支票取现金的业务还需要一份财政所打印的财政支付凭证,加盖财政所公章。转账10万元以上和现金5万元以上的业务,还要进行远程授权。这都是遵守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和联社其他的有关规定。在那我经历的会计先后有朱某、张某乙、徐某和王某某这几个人。我记得张某甲去办的时候会计是王某某,其他的业务是哪个会计我也记不清的,传票上的具体时间,他们之间交替有时间,可以到联社查查。对公户办理转账汇支付业务的票据凭证主要有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特种转账凭证、电汇凭证。办理存款时,现金存款要有现金交款单,汇入的要由会计到县社清算中心取一张汇入凭证,凭此登记入账。电汇凭证可能是需要配合转账支票使用,能不能单独使用我记不清了。这类业务都是在会计审核后,让走特转就走特转、让走电汇就走电汇。然后我审核凭证、票据上填写的要素是否合规。合规的话,我就按联社的规定和程序给办理该笔业务。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李某、陈某、张某甲等证言:主要证实张某某等人拉储户存到信用社,然后由陈某等人转款的情况。

2、证人刘某某、张某丙、鲁某某、吕某某、柳某某证言:以上五人主要证实往各个信用社存款的情况。

3、徐某、王某某、高某、梁某某证言:以上主要证实临柜时办理支票转账业务的情况及程序。

(三)书证

1、被告人段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段某经手办理、复核的南阳高新区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支出凭证复印件11份、段某经手办理或复核的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支出凭证复印件共计8份、段某经手办理或复核的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银行支出凭证复印件共计18份;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远程集中授权业务操作流程通知;被告人段某到案经过。

2、(驻)公(刑)鉴(文)字(2013)046号、(2014)026号、(2013)050号、(2014)042号、(2014)007号、(2014)040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驻正泰司会字(2014)第03号司法会计鉴定补充意见书、补充意见书(二)、补充意见书(三)。

3、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4年1月10日签署的《资产处置意向书》、2014年1月27日签订的《资产处置框架协议》;2014年5月7日河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50205号协议、20141228号协议、20150210号协议。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段某从轻处理的情况说明;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南阳高新区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众融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票据业务时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对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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