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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延涛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延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单位、伪造票据等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39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延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单位、伪造票据等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39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延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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