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延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单位、伪造票据等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39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当庭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延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张丽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