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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长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豆长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长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辩护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长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振奎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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