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天才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强行与被害人安X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庭审中,被告人刘天才辩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经查,被告人刘天才强奸被害人的事实有被害人安X的陈述,证人刘汉、刘进才、王红、宋妞等人证言及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且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天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丽亚 审判员 王纯良 审判员 毛秀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