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志强伪造虚假房产证,骗取他人48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同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志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志强当庭认罪悔罪,在案发前有部分退赃情节,量刑时酌请予以考虑。结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王志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志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王志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
人民陪审员 周淑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