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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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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凤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42.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翠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42.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翠凤犯诈骗罪,应予支持。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翠凤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同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王翠凤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王翠凤系初犯;被告人积极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翠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自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

被告人王翠凤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后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建功

人民陪审员  李 仲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少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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