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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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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证明事故后,被告人许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后到原阳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2014年10月3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许某甲始终不到案,2014年11月19日将许某甲上网追逃,2014年11月27日20时10分郑州市公安局须水

证明事故后,被告人许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后到原阳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2014年10月3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许某甲始终不到案,2014年11月19日将许某甲上网追逃,2014年11月27日20时10分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在郑州市北岗村鑫旺宾馆405房间将许某甲抓获。

19、赔偿协议

证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及父亲许某乙与受害人王某甲及被害人王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5万元。

20、谅解书

证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已与被告人许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不要求追究许某甲的刑事责任。

21、收到条

证明被害人近亲属收到许某甲赔偿款30万元。

(二)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8月28日19时多,其骑着电动三轮车从家去政府广场玩,带着孙女王某乙,孙子王某丁,二孙子王某戊,把车停到了黄河大道路边政府门口,就领着三个孩子由北向南过路,其向两侧看了看都没有车,于是王某丁领着王某乙在前头由北向南步行慢着过路,其和王某戊在他们后面半米的位置跟着,他们都过路的双黄线了,这时由西向东飞速驶来一辆轿车跑的很快,一下撞住王某甲和王某乙,她俩受伤,其和她俩就去医院,后王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只知道是辆轿车是由西向东行驶的,车上几个人谁是司机当时慌了也没注意看。

(三)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4年8月28日19时许其驾驶豫P5G520轿车顺原阳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政府广场门口时,看到有两个小孩由北向南跑着过路,车当时距两个小孩大约3到4米,其就赶快向南打方向躲并踩刹车,但还是没有躲过去,撞住两个小孩了,之后其打120了,当时交警就在附近巡逻,所以没打110。

(四)鉴定意见

1、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证明被告人许某甲未检测出乙醇。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证明经检验,肇事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现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3、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死者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多发软组织损伤、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终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严重障碍及呼吸循环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告人许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及死者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定罪量刑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增军

审 判 员 李卫芹

审 判 员 郭红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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