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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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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证明2013年9月14日上午11许,其坐上薛某甲的车一起去原阳县葛埠口乡棘针坟村李某甲家为李某甲的女儿吃喜面。到李某甲家停了10来分钟,就往天润中学对面的豫新食府农家园饭店去了,其和薛某甲、李本知、李本知他哥、

证明2013年9月14日上午11许,其坐上薛某甲的车一起去原阳县葛埠口乡棘针坟村李某甲家为李某甲的女儿吃喜面。到李某甲家停了10来分钟,就往天润中学对面的豫新食府农家园饭店去了,其和薛某甲、李本知、李本知他哥、张斌(县里的)、李某甲还有几个人一桌,一直喝到下午三、四点,李本知和他哥在车后面坐,走了没多远,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李本知和他哥就下车拉开副驾驶的门,把其从车上拉到花池里面就开始打,他们两个连推带拉,把其弄翻了,其倒地后用手捂住脸,李本知和他哥用脚往其脸上乱踢,其模糊记得振松来拉没拉起来,就听到振松和他们在拉扯吵架,之后上车其记得看到振松的眼流血了,具体哪只眼记不得了,其给他擦一下血,再往后怎么走就不记得了。打架后,其左眼、嘴里面的肉、右腮帮、左耳朵烂了,门牙右临边的第一颗牙断了,肚子上和胳膊上都烂了一道口。

3、李某甲

证明2013年9月14日,其女儿做九吃喜面,11点20左右,薛某甲和薛某乙开着薛某甲的车去其家,12点左右,就去农家园吃饭,其和薛某甲、薛某乙、李某甲、李本知、李某乙、张斌、李长青、李朋、李三元、李新磊一桌,席间共喝了十瓶白酒,几个人差不多平均喝的,薛某甲、薛某乙、李本知、李某乙他们四个喝的多一点,这一桌到下午5点左右结束的。因为替喝酒的问题,薛某甲和李某乙、李本知发生争吵,没吵几句就被劝开了。酒席散了以后,薛某乙提出要去唱歌,薛某甲开车带上薛某乙、李本知、李某乙他们四个一路走了。

4、李某丙

证明2013年9月14日晚上20点40分左右,其接到姐姐薛红的电话,说薛某甲被人打伤了,现在葛埠口乡胡沙窝村附近等,让赶快来。其就让弟弟薛彦振开车往胡沙窝村赶去,当快走到时,碰到薛红和姐夫樊书群开着奔腾汽车带着丈夫薛某甲和薛某甲的朋友薛某乙正往西边来,下车看到薛某甲一脸血,右眼鼓了可高,眼珠就像快从眼眶里出来了,后背和胳膊上一道一道血痕迹,光脚没穿鞋,已经昏迷,薛某乙当时眼肿了,眼皮烂了,不知道谁说追科没事,其就让薛红和姐夫樊某某还有薛彦振把追科送回家了。然后,其和娘家姐李彦枝、姐夫薛张勇开车带着薛某甲直接向新乡市三附院赶去。

5、樊某某

证明2013年9月14日晚上8点30分左右,其在林场值班薛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让救救他,问他咋回事,他说在胡沙窝村西边,说完电话就挂了。其就和妻子骑摩托去胡沙窝村西头,给薛某甲打电话一直打不通,就在胡沙窝村西头找,后在胡沙窝村西边第三排房附近看到薛某甲的车,到车旁看见车头朝东,车右前轮掉在下水道里,车右后门开着,一个人在后座躺着,头在门外,薛某甲在驾驶座上躺着,脚在仪表盘上放着,薛某甲脸上全是血,喊他喊不应,薛某甲和那个人一声不吭,就打电话叫来胡沙窝其姐和姐夫,把车开出来走到大路上,薛某甲家人都来了,就开车把薛某甲送到了新乡三附院。薛某甲右眼部、左脸部、手臂、胳膊都有伤。

(三)被害人薛某甲的陈述

陈述2013年9月14日中午,其和朋友薛某乙一起去原阳县葛埠口乡棘针坟村给李某甲付礼,去天润中学附近的一个农家园饭店吃喜面,其和薛某乙、李本知、李本知他哥、还有李某甲他村的几个人一张桌,喝酒期间,因为让酒的问题,薛某乙和李本知及李本知他哥发生了争吵,其就和李本知他兄弟二人理论几句,当时也就没再吵,大家又喝开了,一直喝到天快黑才结束,李某甲说去县里唱歌吧,其就开车带着薛某乙、李本知及李本知他哥(他俩在后面坐)往县里去,刚走没多远,李本知和李本知他哥就和薛某乙吵开了,李本知和李本知他哥就喊停车,其以为他俩要走就把车停下了,李本知兄弟二人一下车,就把副驾驶门拉开,把薛某乙从车里拖出来拉到路边花池里就打,李本知和他哥把追科摁翻,用脚往追科头上、脸上乱踢,其就赶快下车去拉,没把追科拉起来。李本知从身后抱住他,两只手抠着其脸,其中一根手指头抠在其右眼上,李本知他哥用脚跺,李本知抠过眼之后,其倒在地上,他俩都打了,拳打脚踢往其头上、身上乱打、乱踢。李本知他俩打过后,不知道去哪儿了,其到车上一看镜子,眼珠都出来了,血往外流着,就赶快下车把追科弄车上,本能的想往医院去,追科还给其擦了一下血,其开车带着追科往前走,走没多远就不记了,怎么到胡沙窝村也想不起来了,其给姐夫樊某某打个电话就昏迷了,醒来就在医院了。

(四)被告人李本知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3年9月14日,同村的李某甲小妞做九吃喜面,其上午九点多去帮忙,一直忙到下午14点多,人基本上都走完了,就剩下李某乙、李某甲、薛某甲、还有师寨的一个孩儿在一个桌上吃饭、喝酒,喝到下午16点多钟,薛某甲提议去唱歌,然后其和李某乙、薛某甲还有一个师寨的人,就去麦霸唱歌,薛某甲开车拉着去了,走到麦霸KTV门口,薛某甲想找个女的去唱,结果没找到就走了,开车走到迪一米业西门的西边路上,和薛某甲一起的那个孩让停车下来解手,薛某甲就把车停到路边,那个孩也让其下车,其就从车上下来,然后那个孩把薛某甲叫到车后面,其听到他们俩说准备打其本人,然后薛某甲走到其跟前用拳头朝其头上打了几拳,其把薛某甲拽翻在地,朝薛某甲的身上、头上、脸右半部跺了几脚,又打了和薛某甲一起的那个孩几拳,然后就朝北边跑,跑有大约几十米,其哥李某乙从车上下来问咋了,其说薛某甲他俩打我了,李某乙让走,然后其和李某乙就回家了。李某乙没有参与打架。

(五)鉴定意见: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历

证明被鉴定人薛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现场勘查情况。

2、辨认笔录

证明辨认人薛某甲、薛某乙指认出李本知是致害人。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本知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本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本知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本知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本知在缓刑考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本知因前罪同一事实被行政拘留十日,依法应折抵刑期。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本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与原判刑罚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卫芹

审 判 员 单志娥

审 判 员 胡颖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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