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桐柏县淮源镇仓房村上瓦组组长,在发放本组所有的土地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中,宁西铁路二线占用上瓦组的土地面积已由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测算,宁西铁路二线征地补偿款进入桐柏县淮源镇人民政府后,由于各组应得款项已明确,政府征地补偿费的发放职责已履行完毕,政府实为代为管理村组集体财产,该款如何分配属于上瓦组对村民集体财产的处分,而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被告人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马某某在分配组集体财产的过程中,虚列其家庭的土地补偿费用侵占集体财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关于被告人主观方面,被告人虽然一直辩称其不明知一线征用范围,但从侦查机关到庭审中一直承认征地未占用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林地,在测量底册上亦未显示占用刘某甲的土地,其开垦荒地在一线边沟、水沟之间,不属于集体分给被告人的土地,被告人虚列的土地补偿款应属组集体所有,有充分证据证实,其占集体财产主观故意明显。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79148.8元限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退赔给桐柏县淮源镇仓房村上瓦组。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审 判 员 何纯刚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