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保辉的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被告人刘伟的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被告人乔进山的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二、扣押制造毒品的工具及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西敏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白丽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