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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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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保辉、刘伟、乔进山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保辉的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被告人刘伟的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被告人乔进山的刑期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杜保辉的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被告人刘伟的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被告人乔进山的刑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二、扣押制造毒品的工具及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西敏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白丽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媛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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