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薛红军的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被告人薛庆迁的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被告人刘永山的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四、作案工具鲁HBZ938黑色现代轿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西敏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丽娟
台前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台刑初字第130号
被告人薛红军、薛庆迁、刘永山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做出(2013)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五页第九行“被告人薛庆迁的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现更正为“被告人薛庆迁的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第五页第十行“被告人刘永山的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现更正为“被告人刘永山的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审判长 张西敏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