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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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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红军、刘永山、薛庆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薛红军的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被告人薛庆迁的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被告人刘永山的刑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薛红军的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被告人薛庆迁的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被告人刘永山的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四、作案工具鲁HBZ938黑色现代轿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西敏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丽娟

台前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台刑初字第130号

被告人薛红军、薛庆迁、刘永山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做出(2013)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五页第九行“被告人薛庆迁的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现更正为“被告人薛庆迁的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第五页第十行“被告人刘永山的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现更正为“被告人刘永山的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审判长      张西敏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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