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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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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关于上诉人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所持肇事车辆超载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应免赔10%的上诉理由,经查,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在保险单上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

关于上诉人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所持“肇事车辆超载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应免赔10%”的上诉理由,经查,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在保险单上关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等形式作出提示的要求,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所持“李某的伤残赔偿金和死者胡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胡某某和李某户籍所在地虽是安阳市文峰区某某村,但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该村原有耕地已自2011年被安阳市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全部征收,胡某某、李某家人的家庭主要收入亦来源于城市,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胡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和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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