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047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西敏
审 判 员 刘继红
代理审判员 白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真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