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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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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志军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10、证人尹某证言证实李志军是新乡市热力公司工程部副主任,2013年其在做新乡华新电力泰和小区热力工程设计过程中,李志军多次对其刁难,并暗示说,干活应该懂规矩,钱一个人挣不完。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其打电话

10、证人尹某证言证实李志军是新乡市热力公司工程部副主任,2013年其在做新乡华新电力泰和小区热力工程设计过程中,李志军多次对其刁难,并暗示说,干活应该懂规矩,钱一个人挣不完。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其打电话给李志军,两人在劳动路新乡市第十中学东门口见了面,其给了李志军2万元现金和2条玉溪烟。另外,其给新乡热力设计了4个工程的图纸,一直没有结算,为了结算快一点,并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在以后的工程中多给一些业务,2014年中秋节在李志军的办公室,其给李志军送了3万元现金。

11、证人禹某某证言(2014年9月26日)证实其2012年9月任新乡豫新发电公司热力事业部(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之前的主任是张明,公司下设市场部、工程部、生产部、综合部四个部门,工程部主任(热力事业部副主任)是李志军,主要负责工程;市场部主任(热力事业部副主任)是胡成志,分管用热、申请办理、收费等市场工作。小区管网的建设是开发商跟热力公司市场部沟通,公司推荐设计单位给开发商,开发商去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之后公司进行审核,并做预算,双方进行价格谈判,达成共识后,开发商同热力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公司再招标。另外工程质量的监理也是由热力公司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招标,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公司,然后推荐给开发商,由监理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监理公司的推荐是由工程部负责推荐。

12、证人王某证言(2014年9月25日)证实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新乡建设分公司对外所说的负责人是其父亲王文保,但其父亲根本就不管公司的任何事情,真正的负责人是王某有。王某有是其父亲本家的一个兄弟,他是新乡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副处长,是国家公职人员,按照规定是不能成立公司经营的,所以就以其父亲王文保的名义成立了公司。该公司主要在新乡地区承接市政工程的监理相关工作,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市政热力管网等相关工程,其中负责热力监理的负责人是申某某。每年中秋、春节的时候,王某有会安排其购买一些购物卡用于给一些关系户和相关领导,有时申某某也会说快到中秋、春节了,有一些热力方面的关系户需要去看望一下,让其去和王某有请示。给申某某的购物卡应该是中秋节3000元,春节5000元,在其任会计期间,其一共给申某某3万余元的购物卡。

13、证人王某有证言(2014年9月25日)证实其2000年任市政管理处副处长至2013年离岗。2001年根据上级政策文件精神,要求事业单位走企业化模式,为了解决一些老同志的就业问题,成立了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属于挂靠在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一个临时机构,2004年由于政策性原因,经市纪检监察部门复查,不符合要求,就撤销了。其个人于2006年挂靠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了新乡建设监理分公司。华电的热力管网工程和中电投热力管网工程的监理都是由申某某负责。分公司在承揽中电投热力管网工程中,每年在中秋节和春节给他们负责工程的人员送购物卡,从2008年至2013年前后六年时间,一般是中秋节送3000元购物卡,春节送5000元购物卡,这些卡是由当时在工地负责的申某某送出的,印象中申某某向其汇报需要给哪些人送购物卡时提到过李志军和张明。这些购物卡是由王某办理的。中电投工程的负责人在后来工程监理过程中应该是提供了很多便利,特别是在工程监理费的结算和新的工程的承揽上都帮了很大的忙,从2008年至2013年中电投热力管网工程的监理基本上都由其公司承揽,其公司也在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给他们送些购物卡,以巩固这种互惠互利关系。

14、被告人李志军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12月份,其由新乡华新电力集团公司调入豫新发电有限公司,任热力事业部副主任至今。热力事业部对外名称是新乡市热力有限公司,其对外称是新乡热力有限公司工程部主任,2012年2、3月份开始分管工程部工作。2013年中秋节前,郑州中兴监理公司申某某给了其3000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前申某某给了其5000元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前申某某给了其5000元现金。郑州中兴监理公司的监理员申某某之所以要给其送钱和购物卡,是因为有工作联系,其是热力公司主管工程的副主任,而他是热力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热力公司聘请监理公司作为现场监理,同时对他们的监理工作也要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以保证热力工程施工质量。其还收受过尹某两次款物,一次是2014年春节前,尹某给了其2万元现金和2条玉溪烟;一次是2014年中秋节前,尹某曾给过其3万元现金。尹某之所以要给其送款物,是因为工作上有联系,尹某负责热力二次管网的设计工作,其是热力公司主管工程部的副主任,在2014年春节前,设计这一块的工作可能要划归工程部管理,其想尹某可能害怕其主管设计这块工作之后把他换掉,由别的设计人员来做热力管网及交换站的设计,所以尹某才会给其送钱。在其主管这块工作之前,是胡成志在管这一块工作,尹某也一直在接热力公司图纸设计的活儿。

以上证据1-5、7-13由公诉机关提供,6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收受尹某行贿款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并非主动到案,且在初次接受调查询问时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因涉嫌受贿被立案,在到案后又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非法收受尹某行贿款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因在贿赂犯罪中,受贿与行贿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受贿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受贿来源,因而被告人在坦白自己受贿犯罪行为时,対行贿对象的供述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更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属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行为范畴,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受贿款项用途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且不影响受贿罪名的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志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梅玲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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