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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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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成志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10、被告人胡成志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3月其借调至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正式调入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任热力事业部副主任兼生产技术部主任,后任公司市场发展部主任至今。市场发展部的主要业务

10、被告人胡成志供述与辩解证实2007年3月其借调至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正式调入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任热力事业部副主任兼生产技术部主任,后任公司市场发展部主任至今。市场发展部的主要业务是发展客户及受理用热申请。开发商等用热单位需要用热时,向市场发展部递交用热申请,由发展部会同供热管理处对申请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要求用热单位根据市政府规定的价格缴纳配套费,之后根据2011年下发的市建委398号文的规定,用热单位需签订用户供热工程委托建设书,将供热工程委托至热力公司建设。然后,发展部向用热单位推荐图纸设计单位,设计好的图纸由开发商报至发展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展部将委托建设书以及设计图纸一并移交给工程部。移交后由工程部与开发商谈具体的项目建设预算以及签订施工建设合同。移交后的事务都不属于市场发展部的职责范围。直到工程完工及质检后,由工程部及发展部、生产部,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发展部主要验收职责是核实工程是否与图纸设计内容相一致。其和尹某是在2011年认识的,是因为工作上的业务联系才认识的。在工作中,其利用职务之便一直给尹某在二次管网及交换站的设计上提供推荐和帮助,尹某也因此接了不少热力设计上的活儿,所以尹某在2011年中秋节前后给其送了2万元,2012年中秋节给其送2万还是3万元记不清了及二条烟,2013年中秋节给其送3万元和2条玉溪烟,2014年中秋节给其送3万元现金。向用热单位推荐图纸设计并无书面文件依据,一般情况下用热单位都会采纳公司的建议,因为一方面,用热单位来热力公司申请用热时,得经过市场部的审批同意,另一方面,尹某在热力交换站和二次管网的设计方面,确实很有经验。2014年春节后大概3、4月份,推荐图纸设计单位的事已经交给工程部负责,市场发展部不再负责推荐。

11、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成志退出赃款8万元。

以上证据1-10由公诉机关提供,11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成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其罪名不能成立的辩解,经查,根据新建(2010)398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在项目立项后,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二次供热系统设计,而被告人作为供热经营企业的市场发展部主任,利用其接待和办理用户用热申请、组织对设计图纸的审查等职务之便,收受尹某财物,为尹某承揽交换站及二次管网设计,向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进行具体的推荐,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受贿次数及数额的辩解,经查,本案受贿次数及数额有行贿人前后一致的证言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成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梅玲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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