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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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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学英等人拐卖儿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关于上诉人王玉平及其辩护人所持王玉平在本案中的地位低,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玉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李旭梅告知有婴儿要出卖后,积极联系买主,带买、卖双方进行交易

关于上诉人王玉平及其辩护人所持“王玉平在本案中的地位低,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玉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李旭梅告知有婴儿要出卖后,积极联系买主,带买、卖双方进行交易,为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玉平认为“系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王玉平的中介门市内将其抓获。王玉平并非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沙国芳所持“来安阳前后都不知道是卖婴儿,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沈某甲、才学英的供述均证实,沙国芳联系到沈某乙、沈某甲,出卖沈某乙的亲生子,在谈定价钱后,带领二人到安阳进行交易。马小南、李旭梅的供述亦印证了沙国芳对该买卖儿童交易是明知的。沙国芳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才学英、王玉平、沙国芳,原审被告人李旭梅、马小南、沈某甲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李旭梅、马小南具有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和偷盗婴儿予以贩卖的情节,才学英具有偷盗婴儿予以贩卖的情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才学英、王玉平、沙国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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