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所提“原判程序违法,未向其当庭出示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庭审笔录中明确载明了对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的举证、质证过程,且王延杰本人对此签字认可,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原审判决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蔚鸽 审判员 张丰奇 审判员 张泰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