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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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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华、刘锁东、白随群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华、刘锁东、白随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抢劫数额巨大,应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华、刘锁东、白随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抢劫数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由于被害人的奋力反抗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永华提起犯意,准备作案工具,指使刘锁东、白随群实施抢劫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锁东采用卡脖子、持刀威胁,毛巾堵嘴的手段,积极实施暴力抢劫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起主要作用,是罪责较轻的主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随群采用铁丝捆手的方式,协助刘锁东实施抢劫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永华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刘锁东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被告人白随群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宇声

审判员  梁振军

审判员  冯 兵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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