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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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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4、证人李乙证言:“我负责卞路口乡里的粮食直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新农合筹资等工作。2009高山店行政村的会计马某甲交给我增补42亩种粮补贴面积申请,内容是21名五保户共有42亩地,分别转包给贾某某14亩,李某甲14

4、证人李乙证言:“我负责卞路口乡里的粮食直补,社会抚养费征收,新农合筹资等工作。2009高山店行政村的会计马某甲交给我增补42亩种粮补贴面积申请,内容是21名五保户共有42亩地,分别转包给贾某某14亩,李某甲14亩,马丙14亩,加盖了行政村的公章和支书马某乙签的情况属实,还有贾某某、李某甲、马丙的身份证复印件。我看手续符合要求,就按他们提供的手续上报到财政局,后来财政局批下来后,我就到卞路口到信用以贾某某、李某甲、马丙他们的名字办理了粮补折子。后来高山店的马某甲和朱某某把贾某某、李某甲、马丙的粮补折子领走了。我不知道这增加的42亩种粮补贴面积是虚假的。2013年马某甲报来申请分户了,把贾某某名下的14亩减掉6.5亩,加在马某丁名下6.5亩;把马丙名下的14亩减掉8亩,加在马丙名下6亩;把李某甲名下的14亩减掉6亩,加在张某某名下6亩,我就按他们分户的申请上报,后来批下来了。2014年初,他们行政村又列个单子把贾某某、李某甲、马丙、马丙、马某丁的取消了,张某某的没有取消。”

5、证人贾某某证言:“2009年5月份左右,我和马某乙外出回家后,马某甲到我家交给我一个以我的名字办理的卞路口信用社存折一本通,他告诉我这是虚报的粮补款,给我们家一份,我收下并把这事就给我丈夫马某乙说,他说知道了,折子上的钱该用就用。2013年马某甲又给我一个以我女儿马某丁名字办理的折子,说是分户了,分到马某丁名下6亩。这两个折子一直由我保管,每年的粮补款拨下来之后,我支取一部分。用于俺的家庭日常开支了。”

6、沈丘县卞路口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每年乡里按照要求让各行政村干部负责对种粮补贴地亩增、减进行申报,并核实落实。同时由行政村写出申请加盖行政村印章后上报到乡财政所,统一上报县财政局。

7、李某甲、张某某、贾某某、马某丁粮补折子复印件。

8、贾某某、李某甲、马丙、马某丁、张桂英的粮补银行存折交易明细及取款凭条复印件。

9、卞路口乡高山店行政村2008年-2014年粮补发放情况。

10、卞路口乡财政所出具的粮食补贴标准。

11、卞路口乡高山店行政村出具的申请报告:证明2009年2月10日高山店行政村申请上报漏报的42亩的粮食直补。

12、粮食直补取消名单。

13、卞路口乡高山店行政村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行政村原有公用土地60亩,建一个窑厂,种植果树,属于行政村副业,2012年,行政村把该快土地统一收回,一部分用于建公墓,下余的土地租给李某丙种植果树,租期十年,每亩每年400元。所收租金用于行政村建公墓等正常开支。

14、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明三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回。

15、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2014)沈司调字170、171、172号:证明经沈丘县司法局卞路口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走访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所在的村委会、村民及邻居,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均可以对三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

16、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身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申报种粮补贴面积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助款,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马某甲、朱某某、马某乙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韩冲

审判员  张灵

审判员  崔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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